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对网上商城的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采购模式、采购流程、监督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
《暂行办法》强调,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小额通用货物、工程、服务全流程网上交易、监管的服务平台。省级网上商城平台信息开放、资源共享,鼓励各市使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开发及运维方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以及使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集采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在供应商管理和商品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省采购中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网上商城供应商由电商、厂商、代理商以及定点供应商等组成。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负责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维护,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其中,电商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将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的自营产品推送到网上商城,推送的商品信息应当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商品信息一致。厂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是本企业生产制造的在售商品。代理商应当在厂商许可范围内提供商品。定点供应商应当按需提供本企业代理集成、自行制造建设的产品、服务或工程,不得转包、分包。上架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商品价格下降或型号停产、缺货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或下架;新增商品、价格上涨,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信息变更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省采购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暂行办法》还规定,网上商城平台提供网上超市、定点采购、批量集采等采购模式。网上超市适用于采购市场价格透明、规格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品目。网上超市分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形式。定点采购适用于技术复杂、规格标准难以统一的商品采购。定点采购分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形式。批量集采适用于采购需求易于归集,且规格标准明确统一的商品。采购人在批量集采入驻范围内,按需向批量集采入驻厂商认可的代理商直接下订单采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
《暂行办法》还对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提出,省采购中心制定网上商城信用评价标准,定期开展网上商城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参照第三方调研机构提供的市场参考价格,加强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监控。检查结果定期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在网上商城予以公布,为采购人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提供参考,并作为供应商后期入驻网上商城的参考因素。网上商城供应商有“未按网上商城品目分类要求上架商品的”等14项情形之一的,由省采购中心给予警告并约谈,责令限期整改。1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警告的,暂停网上商城交易3个月,网上商城入驻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以上被暂停网上商城交易的,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网上商城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商城入驻中标或成交的”等13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等利益。采购人不得将超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