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颁布实施已经走过了十五年,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从中央到省、市、区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近百个法律法规和制度,采购人和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在政府采购责任方面都负有连带责任,而且采购人是主体责任,针对我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我们的一些意见建议,是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减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风险。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计划地开展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都要求政府采购要纳入年初预算,无预算不采购。但在实施过程中,因地方财力等各种原因,各采购单位无法做到将全年的采购计划纳入年初预算,大部分的采购都成了紧急采购,采购方案仓促出台,引起采购失败或者采购回来的商品与装修条件不匹配、与原有设备不兼容等问题。
(二)对采购需求不清楚。很多采购人给财政打了采购计划申请表,在申报表中只有采购商品名称和价格,有的就写上要采购商品的品牌型号,没有详细的采购品目的配置或者技术参数,采购中心拿到这样的采购报告根本无法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采购需求中不能指定品牌型号,只能描述通用的技术参数或基本配置,对这样的要求采购人通常都回复不懂、说不清楚具体配置是什么,对自己的需求都不了解如何能够实施采购?
(三)对政府采购流程不了解。有些采购单位项目联系人不理解政府采购为什么这么多规定、程序如此冗长繁琐?采购报告主管部门都批复下来了,为什么不可以马上邀请供应商来投标,组织采购?思想意识还停留在过去采购制度不健全,采购信息不公开的阶段,主观认为我中心工作人员不愿履责,对在关键节点上由于自身原因耽误了时间,造成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采购任务,不主动承担而将责任推给采购中心的情况时有发生,都源于对政府采购流程的误解。比如,对招标文件定稿要求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将定稿交采购中心进行挂网公示这一要求,都认为是多此一举,故意拖延,这既是采购中心内控制度要求,挂网公告的招标文件须与采购人确认后的招标文件一致,也是对采购人的保护,因为招标文件如果有问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是负连带责任的。
(四)在采购方案中设定不合理条款。有的采购人为了实现采购目的,在采购需求中设定一些不合理条款或者倾向性条款,引起供应商质疑和投诉。
(五)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变化比较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交接不及时、档案管理不重视等。有的采购项目实施时间比较长,前面负责的人调离了原岗位,后面接替的人不清楚整个项目的情况,或造成合同履约延迟、验收困难、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不付款、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采购资料丢失等,造成供应商不满而投诉,或是在审计或监督检查的时候找不到采购档案,没有留下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痕迹。
二、给采购人的几点意见建议
(一)采购单位每年都要开展的工作,所需采购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工作进度,有计划地开展采购。
(二)对采购需求不清楚的情形,分几种情况, 一是采购品目单一,采购商品市场竞争充分,可以借鉴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同采购项目,或者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获取采购商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二是采购品目较多,有些不常见的采购品目,项目负责人要了解清楚采购的目的、用途等,事先开展市场调查,如有必要可以请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一起研究;对技术复杂或涉及民生、安全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需求论证,让专家来完善采购方案、评分标准;对一些重大项目,技术难度高的项目,只知道需要什么功能和用途的模糊需求的项目,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来编制采购方案。
(三)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了解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的权利义务,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等。首先,采购人有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力,每年初省政府都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四川省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就可以根据该文件选择哪些采购委托给采购中心实施,哪些采购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原则上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都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中心代理,其它的可以根据采购单位的内控制度确定一家社会代理机构来实施采购,并在计划申报表中明确;第二,采购人有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利,目前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主要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几种方式,要了解不同采购方式相应限制条件、采购流程、评标方法、挂网公告时限等等,就时限来说最短的挂网3个工作日到最长的需要挂网20日历天,这些都是法定的程序,不可更改,否则采购流程不合法,采购结果就一定不合法;第三,采购人有委托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或者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在候选成交(中标)供应商中自己来决定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权利;第四,有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采购需求、评分标准的义务 ;第五,公开招标采购有组建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义务;第六,如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提出质疑,有回复质疑的义务;第七,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的义务。
(四)在采购方案中设定不合理条款的情形,也分几种情况,一是采购人出于对某品牌质量的信任就是想买某个品牌的商品,在技术参数中设置只有该品牌或一两个品牌才具备的条款,在《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被认定为具有明显倾向性,这样的采购方案只要一挂网,潜在供应商就针对这些条款进行质疑,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采购文件必须要对此进行更正后才能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既耽误了采购时间又要增加工作量对质疑进行答复,影响采购效率。另外在《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中规定,投标产品的品牌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时才能开标,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个产品为核心产品,核心产品投标品牌必须满足三个及以上的情形才可开标,若在评标时专家发现前来竞标的商家均投了某一个或两个品牌,采购活动就终止,从制度设计上也避免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不能指向某个品牌,否则永远都不可能采购成功;二是在采购需求中增加采购难度,比如买几台电脑,价值不过几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或者相关证明材料,今年颁布实施的《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对“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认定为是设定不合理条款;第三是在采购方案中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认定为不合理条款。还有一些情形就不一一列举,有的是采购人有意为之,有的是因为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而无心提出,为了避免采购人的认知误区,市财政局与市采购中心联合发文,公布了《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和《采购人责任清单》,区财政局与区采购中心原文件转发了该文件至全区各乡镇街道和部门,从执行的情况来看,并未引起各采购人的重视,希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当事人在制定采购方案的时候,可以参考该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在源头上规避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
(五)各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相对固定,既有利于采购业务熟悉,应对不同部门的各种监督检查,也有利于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规范有序。
(六)采购单位对未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外的采购项目,零星采购可以利用自贡市资源交易服务网进行网上竞价采购;难度小简单的采购项目,可以利用区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区交易中心负责开标、评标场地准备,现场服务;对采购难度大、专业强的项目,应尽量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对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建立档案,留存采购证据,做到采购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决策清晰透明。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