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化采购改革,优化价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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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要求,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近期已对该市政府采购系统中的价格分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则调整。此项业务功能规则调整有重大的变化及意义,调整后的价格分计算方式贯彻了政府采购的“优质优价”理念,能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体现综合评分法的有效应用。
价格分计算方式实现标准化。调整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分计算方式实现了统一和规范,不论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不论项目类型(即货物类、工程类或服务类)、不论实施机构(即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区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均执行唯一的价格分计算方式,该方式与国内其它地方一致。推行统一方式便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操作和理解,也便于外部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投标价格对中标结果的影响降低。调整后直接采用评标基准价与投标报价相除的方法计算价格分,能缩小高价投标与低价投标的价格分差距,对减弱单纯低价获得的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即使存在不足预算金额一半的超低报价,也不会出现价格分为零、价格竞争机制失效的情况。报价合理且质量、服务更优的投标人将获得竞争优势,中标概率更高。
评标基准价不合理或被控制的情况得以避免。调整前,部分项目以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出现多家投标人不合理报价或恶意串通报价的情况,将使评标基准价趋于不合理,正常报价的价格分偏低;调整后,报出合理价格的投标人价格分更高。调整后的价格分计算公式能发挥价格竞争机制的作用,杜绝控制评标基准价、“高价围标”等情况的发生。
(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