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日前修订印发了《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问题为导向,以完善机制为抓手,重点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解聘、抽取和使用、劳务报酬、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修订,并围绕专家业务水平、评审质量等内容建立专家评价依据和指标体系,对专家的激励和退出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具体从五个方面对专家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提出,统一全市管理标准,全面加强专家监督管理。今年大连市启用了新版专家库,并在网络化管理、语音通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在借鉴财政部专家库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该市实际工作进行了优化,为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在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等各个方面采取统一标准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办法》从制度上对全市统一专家管理予以了明确,规定大连市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全市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统一使用大连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严控专家入库审核,确保专家专业素质。《办法》对专家入库的管理进行了修订,细化了专业能力要求、年龄及健康要求、信用记录要求以及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措施等内容。为确保专家的专业性,避免“万能专家”,《办法》对专家选择评审品目的数量进行了限制,三级品目不得超过两个。对已入库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等情形的,大连市财政局将按照《办法》予以解聘。此外,随着该市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市本级已全面实施电子化开评标,这对专家计算机操作水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办法》对专家的资格要求增加了一项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的要求。
《办法》详细梳理了专家的权利义务,着力强化专家的责任意识。明确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抓手。为此,《办法》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梳理出最为重要的七项专家权利和十项专家义务,对专家行为进行规范。
《办法》重新调整了专家报酬支付主体,加强规范专家报酬管理。实际工作中,一些围绕专家费支付产生的不良现象一直困扰着采购监管工作。为此,《办法》对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进行了修订,依据国家规定对专家的支付主体进行了调整,并强化了对不良行为的约束:一是按照财政部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将支付主体统一规定为采购人支付。由采购人支付专家费充分落实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在避免了由代理机构支付引发的相关问题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代理机构的负担,对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二是按不同情形对专家劳务报酬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对专家重新评审、协助处理质疑投诉举报、参与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论证的劳务报酬标准等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三是规定了惩罚性内容,对因专家未准确填报信息导致未能按规定回避的不予支付报酬,对因专家原因导致项目需要重新评审的不予支付报酬。
《办法》创新建立了专家评价考核机制,奖惩并举力促评审公平公正。《办法》针对专家管理的常见问题,从抓结果入手,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五大类指标、三个档次全方位规范开展评价,提高了对专家进行全面、客观、科学评价的可操作性。一是设定“政策法规掌握水平”评价项;二是设定“专业水平”评价项;三是设定“遵守评审纪律”评价项;四是设定“评审认真程度”评价项;五是设定“专家日常管理”评价项。五大类评价项下设36小项,按“好”、“一般”、“差”三个档次进行评价,为精细化管理提供了依据。专家评价的目的是服务政府采购管理。针对专家的评价结果,《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和奖励措施。一方面,针对36种常见问题,《办法》按严重程度进行扣分,专家在两年的考核期内扣分达到12分的将暂停抽取一年。另一方面,为鼓励专家提高评审质量,《办法》规定了推荐资深专家的内容。对于资深专家人数达到随机抽取需要的专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优先抽取资深专家。
据悉,《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