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湖北省黄石市政府采购中心着力加强风险防控力度,以改促效,全力打造“依法采购、公开透明、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政采先锋”品牌,截至今年8月底,采购中心已连续20个月实现采购项目零质疑、零投诉。今年上半年,全市完成政府采购规模19.17亿元,节约资金1.9亿元,节约率10%。其中,市直完成政府采购规模2.2亿元,节约资金0.41亿元,节约率19%。
查找风险节点,压缩寻租空间
为推进政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廉洁、高效、阳光采购,黄石市政府采购中心下大力气加强政府采购风险点查找,加大两类风险(法律风险、廉政风险)防控力度,防止寻租腐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水平。
中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每一个岗位、每个采购流程环节都进行分析排查。综合部门认真查找政府采购计划受理、采购计划下达、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收集以及物品申领、文书管理等工作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与规范。采购业务部门对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公告发布和变更、成交公告发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评审专家组成与抽取、询问与质疑的受理与答复、采购程序的规范执行等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排查,认真剖析,积极寻找应对措施,规范操作。
同时,中心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交流、设置信箱、自查自纠、明察暗访等形式,在全市采购系统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并对收集的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采购程序、采购绩效等工作中存在的14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分析和“会诊”,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表。目前,14个方面已全部整改完毕。通过问题整改,中心倒逼机制完善、管理规范、采购高效、运转协调,固化了工作成效,促进了履职尽责,取得了良好的工作实效。
建章立制整改,抓长抓常管长远
防病于未发,治病于初萌。采购中心以问题整改作为推进工作规范的契机,化被动为主动,以整强管,以改促效,确保问题整改体现长效、管住长远。
完善内部监督审查机制。中心推进“审采分离”,通过建立内部监督审查机制,负责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审核、检查、监督,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补齐内部监督机制薄弱的“短板”。内部监督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了集中采购的系统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相互制约、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机制,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连续20个月实现采购项目零质疑、零投诉。
推行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机制。中心制定出台的《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从资格条件、评分办法、采购需求和其他不合理条件4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文件提出58条细化要求。在具体操作上,每一个项目在接单、分派、采购文件制作、审核、公示等各个环节,由项目管理员、主管、部长、监审部4级,对照《负面清单》逐条逐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采购人立即整改纠正,确保每一个集中采购项目都合法合规,从源头上遏制政府采购项目违规人为操控情况,为公开公平公正采购竞争营造有利环境。
实行采购文件范本(模板)机制。中心从8个方面对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进行再规范,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示范文本,对《采购文件(方案)论证报告》《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等文件文本进行优化,进一步严防“量体裁衣”,固化通用条款,严格把关技术性条款,降低准入门槛,排除不合理条件,实现采购文本准确实用、标准科学。
建立履职尽责督查问责机制。点题督查工作专班由中心主任负责,不定期组织专班赴全市各县(市)区进行督查督办,全域督查覆盖,全程痕迹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落实分级负责制,限期整改销号,并印发《点题督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和工作简报,明确整改要求、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实现全系统点题督查工作全过程、动态化管理。
优化服务流程,推进互惠多赢
为实现“放管服”目标,采购中心积极在创新上做加法,在流程环节上做减法,在服务上做乘法,在收费上做除法,集中采购项目全流程“零收费”“零保证金”。针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不同需求、薄弱环节和业务特点,向创新要效率,向服务要满意率,实行流程再造,拆除了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的门槛,努力实现采购人、供应商、监管部门“三个满意”。
中心将服务工作前移,推行“主动上门服务”,全力服务采购人。对重点项目,第一时间安排专人专班与采购单位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倾听采购单位的需求和建议,及时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业务指导,力求采购文件(方案)的编制规范,技术服务要求科学,效率效益最大化。对技术性强的重点项目,采取公开征集采购需求,组织专家小组论证方式,协助采购人科学地制定技术方案和规范的招标采购方案,提高采购效率,真正实现采购结果“物有所值”。
对于急办项目,做到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中心工作人员已提前做好了前期需求衔接和采购文件的编制准备,为采购人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
在采购需求确认问题上,中心明确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公开广泛地征求供应商意见,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对于采购需求征集的意见,凡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或倾向性内容建议删除的,原则上都应当删除;凡是供应商要求在采购文件增设项目资格条件,但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予采纳;凡是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质量或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建议,要充分尊重采购人的意见,经论证专家确定不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的,原则上都应予以支持并采纳。政府采购需求确定“三原则”,对政府采购重大项目需求确认环节提出了适用性的操作规范,为推进全市重大项目高质量采购、科学化采购具有指导性。
在服务市场主体的措施上,中心还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用及时性更强的询问前置程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了政府集中采购部门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有力推进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落地落实。(作者:胡云娥 李金红)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