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四川省自贡市财政局获悉,为采购人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贡市财政局会同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梳理出了《自贡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从责任描述、责任依据、违责风险三个方面,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14项责任。具体包括: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或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公开采购信息、抽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和监督、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公告备案、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档案保存、处理询问质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等。
据自贡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责任清单》对方便采购当事人学习和掌握,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有着重要的作用。
自贡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
序
责任描述
责任依据
违责风险
法律及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87号令》第七条;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
确定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87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87号令》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3.
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87号令》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74号令》第四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4.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实施条例》第四条;
《87号令》第九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一条四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5.
编制或参与编制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74号令》第十条;
《87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磋商》第八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87号令》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6.
公开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
《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19号令》第八条;
《74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8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磋商》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19号令》第三十条
7.
抽取评审专家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74号令》第七条;
《87号令》第四十八条;
《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财库[2012]69号》第四条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8.
参加评审和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74号令》第六条、第七条;
《磋商》第十四条;
《财库[2012]69号》第三条
《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74号令》第五十一条;
9.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87号令》第六十八条;
《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磋商》第二十八条。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87号令》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10.
合同签订、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87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7号令》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11.
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74号令》第二十四条;
《87号令》第七十四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2.
档案保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74号令》第二十六条;
《87号令》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13.
处理询问、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94号令》第五条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14.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财政部关于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作者:崔卫卫)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