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河南省兰考县的政府采购工作处于平稳有序的运行状态。2017年兰考县累计办理政府采购业务1000余笔,采购规模12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兰考县的经济建设。
从总体上看,兰考县的采购体系运行状况良好,提高了政府资金运作的效益,加大了政府采购的监督力度,减少了暗箱操作,促进了廉政建设。但随着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推进,也相应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部分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个别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集中表现在:一方面逃避政府采购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单位明知应通过政府采购进行购买性支出,却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采购,对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另一方面部门编制采购预算应付了事,个别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态度不负责、内容不详细、时间不准确,出现了少报、漏报甚至不报采购项目现象,导致了政府采购总预算的失真。
二是部分采购单位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采购单位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往往会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业务素质不高主要原因及表现:一方面是专职人员少,部分采购单位的采购人员由相关科室人员兼任,对政府采购业务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编制的采购文件不合规、不完整、不明确,导致废标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是责任意识差,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的验收意识不强,缺乏全能复合技术型人才或者相关专业技术性人才,无法进行质量鉴定,造成验收质量下降。
三是县级财政吃紧政府采购优势不优。政府采购的最终目标是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但是县级财政资金普遍吃紧的现状让政府采购的优势不太明显。主要体现在:付款方式的局限,政府采购中一般不能做到预付款或货到付款,所以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考虑到货款给付因素,不可能将价格降得太低;营销方式的局限,目前一些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代理,外地供应商不能来参与竞争,没了竞争就缺少降价空间,从而显现不出政府采购的优势。
四是受制度制约对违规采购监督不够。现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比较困难。主要体现在:监督范围比较狭窄,只有事中监督,没有对政府采购之前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实施事前及事后监督,造成了监督缺位;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管机关,兼任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也导致了监督缺位。
针对以上问题,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宣传是提高认识的思想先导。一要进行内部宣传,通过召开采购单位座谈会、举办政府采购培训班、组织政府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宣传,让各级领导、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都能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法》,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支持;二要进行外部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重要性的认识,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良性运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升业务素质。培训是提升素质的主要途径。一要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进行经常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会代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不间断地培训,使其既精通采购业务,又熟悉商品性能,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二要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努力打造一支道德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专家团队。
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切实做到违规必究。监督是工作落实的有效保证。一要做到阳光采购,将采购政策、程序、项目、过程、结果、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二要实现立体监督,加强政府采购部门对采购项目的监督,强化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督,强化新闻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实现立体化监督,对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政府采购规范有序。
四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制度建设。机制是工作运行的重要保障。一要重视岗位管理,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定期轮岗,使采购岗位的干部摆脱各种关系的羁绊,减少谋私的可能;二要做好制度建设,增强做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主动性、预见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简化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性价比,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来源:兰考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