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省财政厅发文明确,将继续执行规定上报时限,兑现惩戒措施,加快非税收入单位采购预算执行,适当扩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
中国政府采购报讯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省直各单位加快政府采购执行进度。该省财政厅将通过继续执行规定上报时限,兑现惩戒措施,强化合同履约验收监管,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快非税收入单位采购预算执行,适当扩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贯彻落实既有政策等举措,促进政府采购计划执行驶上“快车道”。
在上报时限方面,黑龙江省财政厅强调,《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无特殊情况未在6月底前上报采购计划的,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并收回尚未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调剂用于民生等急需项目支出。此项规定今年继续执行,考虑到时间过半,决定将采购计划上报截止日延至8月末。逾期上报的,需说明理由,经省财政厅主管厅长签批,超过1000万元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签批,方可受理。
为强化合同履约验收监管,黑龙江省财政厅指出,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将继续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单位履约验收情况进行抽检,重点检查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采购资金支付等情况。各单位先行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无故拖延采购资金支付的,不但要采取强制性拨付资金,还要予以通报批评。
黑龙江省财政厅还明确,要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采购时间表。截至5月底,仍有占采购预算64.3%采购计划尚未申报,各单位要立即对全年采购项目进行梳理,并与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核对指标,查找执行慢的原因,提出加快执行措施,逐单位逐项明确具体执行时间,形成执行时间表,由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跟踪落实,半月考核一次。
针对非税收入单位采购预算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提出,部分非税收入主要体现在下半年,为解决非税收入滞后,当前不能实施采购的问题,省财政厅决定,在征得主管业务处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一是省财政先行垫付部分资金,支持大中专院校先行实施政府采购,实现收入后扣回。二是省财政垫付资金仍不能满足大中专院校采购资金需求的,以及其他非税收入单位需要先行实施采购的,允许其以自筹资金形式申报采购计划,先行以赊账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待收入实现后,立即支付采购资金。
此外,黑龙江省财政厅还明确,将适当扩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对重大应急项目、部门有特殊需求等采购项目,允许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适当分流集采机构采购任务,确保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如期完成。同时,近两年来,省财政厅相继出台了供应商预选库、科研仪器采购、赋予县级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限等措施。2018年将供应商预选库范围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全部品目,工程类限额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服务类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下一步要继续做好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将指导、督促采购单位利用、落实好以上政策措施。
据悉,截至5月底,黑龙江省财政厅下达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指标67.2亿元,其中,已批复政府采购用款计划24亿元,占比35.7%;已支付政府采购资金5.7亿元,占比8.5%。从执行情况看,政府采购计划上报、执行进度远低于规定时限。为此,该省财政厅出台通知,要求省直各单位加快政府采购执行进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