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近日,沈阳市出台并实施了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将被限制。
违法违规擅自开工将被列入“黑名单”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
具体为: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项目单位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未按《承诺协议书》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将对列入“黑名单”单位
加大检查频次
“黑名单”信息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沈阳”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把“黑名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检查频次。
项目单位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消除不利影响的,经作出列入决定部门同意,可从“黑名单”中移出。项目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将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且在期限内不予移出。
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决定将项目单位移出“黑名单”的,应当及时从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沈阳”网站撤销公示。
项目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区两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正“黑名单”。项目单位被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来源: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