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市:向“未批先采”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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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7日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强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近日,江西省抚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未批先采”行为处罚的通知》,对政府采购“未批先采”行为亮起了“红灯”,制定了针对采购单位出现“未批先采”行为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据了解,长期以来,由于政府采购监管手段乏力,处罚措施缺失,导致部分采购单位漠视法律威严,逃避政策监管的“未批先采”行为时有发生,为此,抚州市从今年4月1日开始对市直单位“未批先采”行为进行了干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罚款”等处罚,从而有效地遏制了政府采购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监管。 (抚州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