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陈淦璋 通讯员 何雷
记者7月12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加大对串通投标、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将有公安机关强力介入。
串通投标、挂靠等违法行为界定明确
据了解,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反映比较突出的串通投标、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因隐蔽性较强,主要表现为“发现难、认定难、查处难”。这就造成了对很多违法行为的举报或投诉最后难以认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公信力。
近两年来,我省查处的招投标市场违法案例,主要是依靠公安、纪检等部门介入后才核实认定。基于此,《查处办法》在2011年出台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等文件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实行联合查处。
《查处办法》主要就串通投标、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列举了36条具体表现形式,概念界定清晰。其中,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情形共26条,挂靠违法情形共4条,出借资质违法行为共1条,弄虚作假违法情形共5条。
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可依法向相应的住建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住建部门在招投标监督具体活动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情形,应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依规调查,必要时可责令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对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查处,住建部门与公安机关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双向移交”。
住建部门、公安机关将联合执法
根据《查处办法》,住建部门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有关案件线索: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介绍,住建部门、公安机关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项目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住建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查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同时,双方还将建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协调处理查处中的有关问题。
据了解,对于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