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通知,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设置的现场报名、登记或确认等环节;获取(购买)、下载采购文件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等事项作出新规定,进一步规范该省政府采购活动,保障供应商参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利。
针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报名或登记等环节,黑龙江省财政厅明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设置现场报名、登记或确认等环节,要求潜在供应商拟参加采购活动时进行现场报名、登记或确认等程序。为保障供应商自由进该省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简化政府采购活动程序,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依法决定取消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的现场报名、登记或确认等环节。同时,采取网上报名、网上下载采购文件和网上投标的,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网上报名环节。
就供应商获取(购买)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黑龙江省财政厅提出,潜在供应商在我省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获取(购买)项目采购文件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阻挠或拒绝供应商获取(购买)采购文件。采购项目对外发售的采购文件,只要供应商愿意购买,要无条件发售(保密项目除外)。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采购文件的发售时间,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国家对劳动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缩短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和时间。采购文件的发售价格应当以采购文件的制作工本费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除采取电子投标和网上评审的采购项目外,不得要求供应商登记涉及采购项目评审内容和相关资质等信息。采取纸质投标的采购项目,不得设置供应商需提供投标(响应)文件电子版方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不合理的条件。
针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黑龙江省财政厅要求,对确定(自行确定)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法规规定的收取方式、退还方式和收取比例,不得超标准收取。对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收取的具体数额、收取和退还方式(含时间),不得规定提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时限,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截止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时限前交纳即属交纳了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数额、收取方式和退还期限,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超额收取保证金、未及时退还或不退还保标证金,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外,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此外,在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方面,黑龙江省财政厅明确,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均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平台发布,达到规定限额标准(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还需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平台发布采购信息。各种采购方式的信息发布内容和公告期限,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规定执行,要同时公布采购人项目经办人和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并确保电话畅通。各种采购方式的项目信息公告发布内容可参照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执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