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工程项目招标标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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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2日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对新改扩工程项目采购方式等工程项目招标标准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山东省财政厅强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招标标准(4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金额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应当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其他工程项目采购方式,山东省财政厅指出,对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据了解,山东省财政厅近期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规定,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出细化调整,上调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项目的招标标准。对此,该省财政厅提出,鉴于2018年度部门预算已批复,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对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且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