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近日联合出台《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对网上商城的采购人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网上商城交易行为。
根据《试行办法》,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动态管理。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目录内商品根据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调整。网上商城采购遵循“市场可买、价格可比、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针对采购人“网购”管理,《试行办法》明确,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要履行5项职责,包括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价格应符合资产配置标准;按照网上商城规则进行结果确认、收货、验收、付款,不得无故不确认结果、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纳入网上商城范围的货物,采购人应优先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作为网上商城“网售”的主体,《试行办法》将网上商城供应商分为电商和网上竞价供应商两类。其中,电商是指具备网上商城资格,可通过数据接口推送商品到网上商城进行直接售卖的供应商。竞价供应商是指具备网上商城资格,根据采购人的竞价要求,参与商品报价的供应商。网上竞价供应商分为制造商和代理商两类。制造商的业务权限包括代理商授权、商品信息录入等;代理商的业务权限包括在制造商授权范围内参与网上竞价活动等。电商入围实行承诺入围制,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条件的电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网上竞价供应商入围实行注册审核制,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条件的网上竞价供应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网上商城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视情节轻重由省采购中心予以约谈、暂停或取消网上商城资格,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予以公布,记录诚信档案。
《试行办法》还要求,电商销售的商品应符合8项规定:必须是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销售的非进口自营商品,不得推送非自营商品或进口商品或网上商城目录外的商品;网上商城系统中的商品库存数量必须与实际数量保持一致,不得销售无库存的商品;必须是原厂原装、有质量保证、符合国家“三包” 政策的全新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已停产商品;商品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 政策规定,不得销售针对政府的“特供”“专供”商品,商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有规定最高限价标准的,不得推送超出最高限价标准的商品;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对其他消费群体的销售价格,且必须承诺海南省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商品安装调试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必须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采购程序方面,《试行办法》明确,采购人可以直接选择商品进行电子下单采购(电商直购)或采购人单次采购同类品目(二类)金额达到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可以选择网上竞价进行采购(网上竞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况调整网上竞价限额标准。
《试行办法》还强调,电商有未按规定推送商品信息或商品信息不符合规定等26种情形之一的,将分别受到约谈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上商城资格1个月、暂停网上商城资格3个月、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等处理。网上竞价供应商有提供不实的商品(含配件和服务)信息,未产生不良后果的等16种情形之一的,将分别受到约谈及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网上竞价资格等处理。此外,代理商有1年内累计3次被约谈等6种情形的,将对其作出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等处理;制造商有代理商成交后拒不履行合同的,暂停该品牌制造商网上竞价资格1个月等5种情形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等违规情形的,也将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