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 四川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该《规定》是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后,再一次以人民政府发文形式出台的规定。该《规定》从深入简政放权、严格践行法治采购、强化优化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分十六项作出规定,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多角度、多维度创新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规定》强化了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不仅要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还要建立健全检查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不规范的单位将受到严肃处理。同时,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论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公开采购信息、答复询问质疑、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合同验收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并统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对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2016年第39号令)等规定,严肃政府采购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采购的,应当保证分包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得对相同采购对象进行分包采购,也不得对不同类的采购对象合并为一个采购项目,再进行分包采购。
在供应商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建立供应商集中管理模式。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成四川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推进采购人选取和随机抽取供应商参加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建立供应商入库和退库契约制度、网络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在线争议纠纷处理引导机制等,实现对供应商的有效管理和其合法权益的快捷救济,健全完善供应商诚信体制机制建设。
为保障评审专家执业规范,根据《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评审场所软硬件设备设施条件,强化评审情况信息公开,加强执业情况反馈和违规违约行为处理,逐步推进电子评审,促进评审公平公正。评审专家要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或反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未记录或反馈的,在续聘资格检验复审过程中进行相应处理。财政部门要在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强化评审专家违约行为处理,采取中止评审、终止聘任、记入不良记录等方式,形成对评审专家执业情况的有力监督,同时,建立执业评审专家声誉激励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推进跨部门监管整体联动。建立财政监管、审计监督并定期相互通报的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定期组织开展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对采购人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定期审计全覆盖。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处理并定期通报违法失信行为
此外,《规定》还在确定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深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以下为《规定》全文--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一)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准确定位集中采购功能,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对采购需求标准难以统一及非通用类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量较小难以形成有效规模的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四)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能够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
二、严格践行法治采购
(五)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采购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各级要建立健全检查问责机制,对拒不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不规范和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论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公开采购信息、答复询问质疑、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合同验收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并统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必须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督促预算编制单位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现象。
(七)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2016年第39号令)等规定,严肃政府采购代理,一切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正在代理的,必须依法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采购的,应当保证分包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得对相同采购对象进行分包采购,也不得对不同类的采购对象合并为一个采购项目,再进行分包采购。
(八)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采购项目,全面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政策措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在采购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载明,执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评审加分等优先采购政策措施,原则上执行上限标准。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地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进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等清单。各级财政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融资服务,丰富融资渠道,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破坏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每年应当定期清理有无破坏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度文件,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对各级政府法治考评事项。
(九)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和社会代理机构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必须要提供本地化服务的采购项目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优先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目录清单及有关规定。除依法定点采购外,不得将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建立项目备选库的名义规避政府采购。各级各部门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强制要求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必须进入当地规定的场所进行发售采购文件、开标、评审等,保证社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利。供应商和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以无偿赠予(包括采购对象和非采购对象)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也不得无偿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十)深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范围的和单一货物采购中提供了中标、成交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除外。邀请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采购验收工作,需要支付有关费用的,采购人可以采取委托验收的形式邀请检验检测机构,并与其协商费用支付方法和标准。
中标、成交金额大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推诿。
(十一)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PPP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前期准备过程中,可以将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与其他论证事项合并实施。采购社会资本(单位采购出资人)过程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方不足3家的,在采购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可以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在报名、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整个采购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满足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要求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对建设施工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社会资本方与工程施工方并标采购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履约过程中,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中标(成交)价格及实质性内容不得变更,需要追加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优化监督管理
(十二)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商场(城)直购等网上采购系统,通过第三方强化网上价格监测,直接引入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电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应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要创新互联网技术运用,将其作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的方法措施和工具手段。财政部门要单独或者依托有关平台,逐步建成覆盖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系统,实现异地评标、远程监控、独立规范。
(十三)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地本部门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直接涉及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的关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
(十四)保障评审专家执业规范。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评审场所软硬件设备设施条件,强化评审情况信息公开,加强执业情况反馈和违规违约行为处理,逐步推进电子评审,促进评审公平公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每一个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执业情况,全部反馈给财政部门,未反馈的,在监督检查、考核过程中进行相应处理。评审专家要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或反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未记录或反馈的,在续聘资格检验复审过程中进行相应处理。财政部门要在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强化评审专家违约行为处理,采取中止评审、终止聘任、记入不良记录等方式,形成对评审专家执业情况的有力监督,同时,建立执业评审专家声誉激励机制。
(十五)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集中管理模式。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成四川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推进采购人选取和随机抽取供应商参加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建立供应商入库和退库契约制度、网络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在线争议纠纷处理引导机制等,实现对供应商的有效管理和其合法权益的快捷救济,健全完善供应商诚信体制机制建设。
(十六)推进跨部门监管整体联动。建立财政监管、审计监督并定期相互通报的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定期组织开展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对采购人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定期审计全覆盖。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处理并定期通报违法失信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