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为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深入推进诚信江苏、法治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省有关部门决定在江苏省各级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实施意见》,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主要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省级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
那么,联合惩戒的措施都有哪些呢?
《实施意见》在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人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则明确了对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惩戒。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不得与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省级部门在选聘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时,不得聘用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作为评标专家。已经受聘的评标专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
《实施意见》中投标人尤其要注意第十四条规定的“只出不进原则”--在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者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