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大理州及时调整采购限额标准并转发执行,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采购效率,规范采购管理。
在“放”的方面,新目录作出七项调整。一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为200万元;大理州州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各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调整和增减。二是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的党委、政府批准自行采购的,不需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三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的党委、政府已批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具体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将采购实施计划和经政府采购程序后签订的合同,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四是大理州将州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2017年的10万元上调至20万元,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每个季度控制一次。五是已依法公示并无异议、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再发布采购公告和组织评审专家评审,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的全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成交结果、协商情况记录、采购合同等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六是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七是采购项目已列入部门预算支出规划或者财政性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待资金到位后,采购单位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
在“管”的方面,新目录从七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管理。一是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二是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出具不招标意见。三是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四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发现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五是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文件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六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应当在完成行业准入(可行性研究批复、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同级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政府的资金来源确认等识别、准备工作后,才能启动政府采购选择合作伙伴(供应商)程序。七是采购单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在“服”的方面,新目录提出四项规定。一是采购单位应当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制定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计划,执行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并在年末将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二是为减轻投标企业筹资的压力和负担,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可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三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以选择符合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竞价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就近就便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四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县预算单位、司法体制改革单位、审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省级财政管理,可在省级采购,也可在所在地采购。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