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发布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相关人士指出,江苏出台此项通知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债务治理领域进一步完善举措,严防地方政府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行为。
江苏省财政厅相关人士称,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的内容范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不得超范围或变相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货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行为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通知要求,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按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规定期限内执行。
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相关人士在解读通知时也表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配合,地方政府违规融资通常很难实现,因此要制止违法违规融资,必须对借、贷双方都要出手。相关通知将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管理目前数额巨大的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等各类融资模式。
来源: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