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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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3日
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近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公布《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18),对12个收取项目、收取标准、返还时间、责任事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清单还涉及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海关风险类保证金,海关税款类保证金,海关案件类保证金,海关取保候审保证金,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等。
“清单公布之日起,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中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部分不再使用。 ”省经信委有关负责人说。各市将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市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我省强调,各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除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外,一律不得执行。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记者 吴量亮)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