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起,海南省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将无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海南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2018年3月1日起将退回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的名录登记,注销其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
据了解,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海南省积极响应文件要求,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全面清理。
《通知》指出,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一栏应当填入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必须上传至少一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出具的人员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培训证明应有培训人员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专职人员”进行了明确,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既是单位的专职人员,同时还应是专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而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
《通知》强调,不符合上述人员条件的代理机构须尽快补充完善专职人员名单,上传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截至2018年3月1日仍不符合条件的,海南省财政厅将退回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的名录登记,注销其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的账号,且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此外,《通知》还要求,在海南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都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