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办法,对评审专家评价“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有何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形成评审专家的激励约束机制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对评审专家评价的内容及评分标准、评价主体职责、评价结果应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明确,《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全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品行表现、技能水平、诚实信用、服务效果等评审履职情况的评价管理。其中所称评审专家评价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主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对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反映、量化打分。量化打分的采购人为参加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量化打分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是进入评审现场,了解评审过程及现场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采取“主体参与、单项计分、滚动评价、年度考核”方式,单次计算评价量化得分,动态统计近 10 次评价结果,年度汇总累计评价得分并结合信用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评价采用量化扣分法,基础分为10分。9分(含)以上为优秀,6分(含)-9分为合格,6分以下为不合格。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为全省评价管理平台,评价主体通过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尽责记录和评价打分。评价提交后,专家库自动统计评价主体打分算术平均值,形成单次评价情况。
在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方面,《暂行办法》提出,评价主体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按相关情形进行打分。其中,存在无故迟到或者早退超过半小时;不熟悉相关市场行情;专业技能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要;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等6种情形之一的,扣1分。存在已接受评审邀请但无故缺席或者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等5种情形之一的,扣2分。存在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打分;超标准索要或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在评审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等4种情形之一的,扣3分,且评价主体应当备注具体情形。在同一项目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出现两种及以上扣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记分,累计扣除,直至零分。一个计分周期为12个月,到期后自动重新计分。
对于评价主体职责,《暂行办法》明确,评价主体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打分。逾期未评价的,专家库将自动锁定其抽取功能,待提交申请说明情况、按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操作,并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处理后予以恢复。评价主体违反评价原则故意打分畸高畸低的,或者以评价打分对评审专家进行报复、引诱或威胁的,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整改期间锁定其专家库抽取功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暂行办法》还对评价结果应用作了规定,其中提出,近10次评审工作中出现3次(含)以上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库自动对评审专家进行预警,由评审专家分库的主管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近10次评价结果平均值为优秀,且无不合格评价的,纳入优秀专家池,优先随机抽取。一个年度出现5次(含)以上评价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聘期内出现1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暂行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鲁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