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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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6日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从计划与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等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各单位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培训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是明确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一类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二类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三是强化培训组织管理。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四是严格培训费报销结算。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