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突出强化了相关各方的权责对等关系,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明确了采购人主体责任。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有哪些法定职责?违责将承受哪些处罚?
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获悉,为方便采购人学习了解有关采购人法定职责及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大连市财政局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梳理出了《大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细化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49项责任。
据了解,《责任清单》中采购人的法定职责是根据采购流程梳理的,具体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公共服务项目需求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购买进口产品;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发布采购公告;对采购文件修改、澄清、变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参加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履约签收;资金支付;资料存档;询问答复;质疑回复;废标后通知所有投标人;告知未中标人;依法暂停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终止报告财政部门、发布终止公告;重新评审报告财政部门等。
《责任清单》不仅列明了每项责任的依据,还明确了采购人的违责风险。例如,“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当年发布的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未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不得影响公正评审”的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若未履行该项职责,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晓鸥 通讯员:于忠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