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废止48个政采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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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1日
实习记者高荣月报道 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发文,清理规范一批制度文件。其中,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共67件,包括18件保留继续有效的,48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和1件部分有效的文件。
据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清理范围为截至2017年5月1日前以天津市财政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该项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54号)的要求进行,围绕“放管服”改革而展开,重点清理一些不再符合市场需要且影响公平竞争的文件。
据统计,此次清理保留现行有效文件374件,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文件311件,部分有效文件15件,总计700件。其中,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总计67件,包括《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号)等18件保留继续有效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05〕6号)等48件废止或宣布失效文件(13个文件不再执行,其他文件均被新文件代替或延至有效期),另有1件文件部分有效,即《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27号)中的“原合同履行期满后,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续签总共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失效条款,并予以废止,该文件的其余条款均保留。
“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此前出台的一些文件已不再符合实践工作,可能给采购过程和监管、追责等带来不便。此次全面清理相关制度文件,保留了一些更为实用的文件,提高了政策制度的执行力,也给政府采购的监管和操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