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近日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在供应商诚信管理中涵括了失信惩戒和优质奖励两方面内容。《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办法》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具体包括: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办法》对惩戒措施作出了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与对外公告的有效期一致;未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外公告时间为一年。公告期届满,相关信息从网站页面上撤下,但在系统后台继续保存。《办法》还称,对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所规定情形的,一并记入诚信档案。
此次《办法》还有一大亮点是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进行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记入诚信档案的,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等,该供应商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诚信处理。
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是否可以将其直接记入诚信档案?《办法》对此给予了明确否定。《办法》指出,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
有惩还有奖,《办法》指出,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将给予续期奖励,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可续期二十四个月,但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据悉,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力填补深圳市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领域的制度空白,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企业的违法失信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度和透明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
此外,《办法》还对诸如记入诚信档案后的对外公告时间、供应商救济渠道等其他相关细节和规则作出了详细说明,对自行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诚信管理,深圳市财政部门将另行制定办法。《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记者韩馨仪 邵洁笙报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