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第四百五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IM平台及配套建设项目”中投诉人反映的“招标文件要求‘*蓄电池应选用与UPS主机同一品牌产品’不合理”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公告表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五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IM平台及配套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 B0708-CMC17N7N0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一环路东段芙蓉汉城广场43-1-17号
被投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西塔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蓄电池应选用与UPS主机同一品 牌产品”不合理。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蓄电池应选用与UPS主机同一品牌产品”不合理。经审查,3月17日,本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将招标文件“2.1*蓄电池应选用与 UPS主机同一品牌产品”变更为“2.1#蓄电池应选用与UPS主机同一品牌产品”,该要求不是资格性条件。电信研究院结合项目技术性能需求将该要求设置为打分项,存在 合理性,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6月5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田峰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