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从完善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制,依法合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探索行之有效的结果评价反馈机制等5个方面对加强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提出规范要求。
在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方面,《管理规范》要求,预算单位要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强化协同监督检查。其中提出,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就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制,《管理规范》明确,预算单位要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其中指出,预算调整较频繁的(年度调整金额占预算总额30%以上的),将作为预算编制不规范情形,纳入预算单位内控管理考核事项。
《管理规范》还强调,要依法合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准确细化政府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规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按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积极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妥善保管采购项目档案。其中,对采购需求,《管理规范》指出,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进一步细化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
对代理机构选择,《管理规范》提出,鼓励预算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对采购人参与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明确,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
此外,《管理规范》还要求,预算单位要建立采购结果评价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绩效不断提高。采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结果评价工作,结合预算绩效评价,围绕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绩效等核心要素,设立科学合理的采购结果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实现、功能体现、政策落实、透明程度、节约资金,以及合规性、公正性、时效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采购评价结果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购评审的有效反馈,并向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提供基础信息。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