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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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1日
项目名称:
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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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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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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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国食药监办[2010]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将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启用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国家局与各省(区、市)局之间、各省(区、市)局之间,将先行启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中“稽查任务管理”、“通知公告管理”、“数据查询统计”、“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在线交流平台”6项功能;其他各项功能,各省(区、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通启用。国家局将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发布与稽查工作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同时,国家局印发的纸质文件将仍按照原公文运转程序发送。
各省(区、市)局应尽快将稽查业务管理系统所需的设备配备到位,指导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启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国家局已为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移动终端设备支付了三年的流量费用。使用移动终端设备开展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建议各省(区、市)局争取地方财政列支。
为加强对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保证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安全、规范、高效,国家局制定了《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保证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安全、规范、高效,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业务管理系统是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稽查工作的业务管理平台,发布与稽查工作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系统包括“案件信息管理”、“抽验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稽查任务管理”、“通知公告管理”、“数据查询统计”、“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在线交流平台”等功能。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对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指导;稽查业务管理系统技术支撑部门负责系统开发、技术维护和使用培训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指导,保证辖区内稽查业务管理系统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用户帐号、密码和加密钥匙采用实名制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操作和使用稽查业务查业务管理系统,并保持使用人员相对稳定,不得允许非授权人员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人员予以备案,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第五条 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严格审核、内容准确、及时发布”的原则。
发布的信息应依据信息的缓急程度,及时发布。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有关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的程序和规定。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上发布信息,应经审批后,由专人负责发布。
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上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严格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七条 为保证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信息的及时传输与接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应保证在工作时间内至少有一人登录稽查业务管理系统,并在线值守;稽查部门负责人的移动稽查设备应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在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上发布的文件、信息后,应及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人员不得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在线交流平台”上发布与监管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九条 对安装有“稽查业务管理系统软件”的电脑和移动稽查设备,应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稽查业务管理系统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与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将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启用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国家局与各省(区、市)局之间、各省(区、市)局之间,将先行启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中“稽查任务管理”、“通知公告管理”、“数据查询统计”、“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在线交流平台”6项功能;其他各项功能,各省(区、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通启用。国家局将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发布与稽查工作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同时,国家局印发的纸质文件将仍按照原公文运转程序发送。
各省(区、市)局应尽快将稽查业务管理系统所需的设备配备到位,指导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启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国家局已为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移动终端设备支付了三年的流量费用。使用移动终端设备开展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建议各省(区、市)局争取地方财政列支。
为加强对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保证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安全、规范、高效,国家局制定了《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药品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保证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安全、规范、高效,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业务管理系统是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稽查工作的业务管理平台,发布与稽查工作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系统包括“案件信息管理”、“抽验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稽查任务管理”、“通知公告管理”、“数据查询统计”、“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在线交流平台”等功能。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对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指导;稽查业务管理系统技术支撑部门负责系统开发、技术维护和使用培训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指导,保证辖区内稽查业务管理系统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用户帐号、密码和加密钥匙采用实名制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操作和使用稽查业务查业务管理系统,并保持使用人员相对稳定,不得允许非授权人员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人员予以备案,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第五条 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严格审核、内容准确、及时发布”的原则。
发布的信息应依据信息的缓急程度,及时发布。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有关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的程序和规定。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上发布信息,应经审批后,由专人负责发布。
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上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严格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七条 为保证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信息的及时传输与接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应保证在工作时间内至少有一人登录稽查业务管理系统,并在线值守;稽查部门负责人的移动稽查设备应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在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上发布的文件、信息后,应及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使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人员不得在稽查业务管理系统的“在线交流平台”上发布与监管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九条 对安装有“稽查业务管理系统软件”的电脑和移动稽查设备,应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稽查业务管理系统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与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