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日前,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着重强调了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信息应该规范发布。如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目录及标准中各个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委托采购的单位及项目内容,采购计划完成情况,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等执行情况,答复质疑情况等。第四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应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可见,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我国都有严格的规定。在现代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中,采购信息直接影响到采购活动的效率与质量,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环节,特别是在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导的信息时代,是政府采购科学化的必然选择。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财政部颁发了系列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信息发布公开透明化程度日益增强。
一、政府采购信息内涵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章,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而政府采购信息流通机制则是指政府采购信息收集、发布、记录与保存等流通方式以及信息在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政府采购信息机制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信息记录、信息储存与信息查阅等环节。
1.政府采购信息收集。政府采购信息收集是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尽管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但是从服务型政府理论角度,则应该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因此,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该负责收集如下信息:(1)中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该注意收集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发达国家等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2)产品信息收集。科学的政府采购必须建立在及时掌握各种产品不断变化了的信息的基础之上。因此,除采购人外,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也需要建立起产品信息跟踪系统,随时掌握产品信息的变化动态,并且按照产品的类别、功能、成本、寿命周期、发展状态等内容进行统计和记录,特别是要对新产品给予充分的关注。(3)供应商信息收集。政府主管部门应该随时收集供应商信息,同时供应商的信息也是政府采购信息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其经营资格、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履约能力、市场资信程度等,都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成败,因此,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优良效果,政府采购不仅需要有一个对供应商的评价和管理系统体系,而且还必须不断跟踪和了解供应商的信息,包括供应商的分类、供应商实力的调查、供应商是否转产、破产,供应商的资信记录等等。对于供应商信息进行管理所采用的普遍方法是,在收集到供应商的各种信息后,建立相关的供应商信息库。当然,收集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也是其他政府采购参与人,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必须做的事项,其他采购参与人则是为了各自利益而收集信息。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所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就是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通过公开的方式告之社会公众和有关供应商。信息公告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升信息公告机制,政府采购公开、平等、透明、规范地进行才有可能实现。按照我国《政府采购升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凡是应该公告的内容,都应该在指定发布的媒体上发布,而且发布的信息应该真实有效。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网络媒体公告应当在收到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杂志应当及时刊登。
3.政府采购升信息记录与保存。政府采购中产生的文件与资料,应当依法保存,以备监督检查,处理纠纷,履行合同和进行评估时使用。只有将政府采购文件保存下来并依法应有关方面的要求向其公开,才能使采购当事人特别是采购人的行为置于监督之下,促使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充分有效的竞争,进而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对此,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对政府采购信息、文件的记录和保存有明确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同时,《政府采购法》第42条还对应当记录与保存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其中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等等。
4.政府采购信息的查阅。政府采购记录并保存各种相关信息,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存,为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政府采购信息的存储和建立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是十分必要的。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信息存储和查阅方式就是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政府采购信息最重要的信息存储和查阅方式就是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专业网站,可以充分发挥网上收集信息、存储信息、发布信息的功能作用。同时,由于政府采购的信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因此,可以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查阅提供方便。随着电子技术的的发展和普及,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不仅可以实现网上资料的查阅,还可以直接实现网上采购。
除了一些电子资料外,政府采购信息还应该建立与电子文件相对应的书面文字档案。对于那些只用书面保存的原始文件和记录应该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尤其是随着相关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出台,政府采购信息应该全部面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以依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就会成为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存在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践操作中,信息发布经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既有采购人或采购机构的责任,又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的责任,都需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经常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小。2004年通过的财政部的第19号部长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而从该章对公告范围的规定看,信息公告的范围过于狭窄。这主要表现在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和询价采购方式并没有明确列入公告的范围,各预算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也没有列入政府采购公告范围,这就使得信息公告的范围仅停留在一些非实质性内容上。
2.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式单一。采购信息公告方式单一,主要表现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信息公告应该在网站、报纸和杂志上同时公布,而只是模糊地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虽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是,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同时既在中央媒体,同时又应该在帝国放不同媒体上公告。正是由于关于信息公告规定不够准确和充分,实践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更是能省则省。
3.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充分。采购信息公告不充分表现为:第一,公告时间不充分。在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中,有很多达不到相关法规条文的规定时间,时间长的半个月,短的只有3-5天,一般在10天左右。第二,公告媒体规格不高。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委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级媒体,所谓登高一呼,四方响应。然而,较多的信息公告或只在省级或在市县级媒体上发布,使信息公告的范围过于狭窄。第三,公告内容不全面。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公告的内容有所规定,但尚不够具体。实践中,信息公告则是不够规范,甚至许多内容缺省严重。由于信息发布主体的不规范行为,许多供应商丧失了竞争机会,这显然有失公平。让不法之徒有空子可钻,信息发布不充分,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就少,给不法之徒创造了钻空子的机会。如有的供应商通过围标而造成高价中标;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串标也时有发生等等。
4.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存在违法现象。其中对采购供应商的违法现象主要包括:(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2)不在指定媒体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3)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4)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5)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6)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
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在信息方面经常出现的违法现象有:
(1)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
(3)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4)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
以上各种现象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陷入信息危机。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对策建议
1.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按照信息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私人隐私外,所有公共信息都应该公开。为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财政部第19号令,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所列举的事项,还应该把各级财政的预算情况,采购预算情况及时公布,以供供应商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监督。
2.采用立体式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机制。采取网络、报刊、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能使信息传播更迅速更广泛,但许多招标公告通常只在一种媒体上发布,覆盖面太小。为此,应该充分重视采购信息发布机制的完善,采用高科技的手段,利用多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渠道,以达到信息发布的目的和效果。除此之外,延长信息发布和保留的时间,以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回应也是信息发布机制的重要内容。
3.加大查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违法行为。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责任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现象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予以纠正和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发现为违规行为立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等。
4.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信息保存和查阅制度。信息流通的根本目的就是使信息共享,成为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信息流通机制的完善同样也应该服务于这个目的。为此,应该从获取信息者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完善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保存制度,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完善信息查阅制度,保证所有人员都能及时免费获得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邓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