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园林局一个预算为45万元的绿化项目公开招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前在财政部以及本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但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却只有两家,其中一家是省内另一个市的企业,另一家企业是外省的。招标采购单位对此深感疑惑,自己公告的时间非常充分,为什么没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本市的企业为什么会放弃家门前的机会?
后经查明,问题出在招标文件的一项资格条件上——投标供应商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这一要求使对此项目感兴趣的小型私企因注册资金不足,只能望而却步;而注册资金较高的大企业因利小选择放弃。于是此次招标无奈以废标告终。
那么,究竟应该规定和审核供应商哪些资格条件?“资格审核的具体内容不一而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只是一般条件或基本条件,环节不同,项目不同,具体资格条件的要求往往迥异。”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孟瑜说。
法定六项是根本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6项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内人士认为,这6项只是供应商有资格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入门条件,也可以说是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肯定没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但具备了这些条件,却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实践中,地市及县级的集中采购机构在规定供应商入库条件时,除上述6项外,往往不作其他具体规定。即便是省级,在一些相对简单的项目中就资格条件也仅作此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要求,供应商需要验证的资质证明往往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月完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等;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的产品详细目录。为避免挂一漏万,往往在结尾还要缀上“其他”二字,留给操作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另作规定求细化
对“其他”究竟怎样理解和处理?业内人士的观点是,有些项目可以忽略不计,但多数项目得具体化,如软件采购要求投标商有国家认可的软件设计资质,网络项目采购的资格限定之一就是必须有信产部颁发的网络集成资质证明,这是采购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在供应商入库环节,有些地方对“其他”不予考虑,但有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如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就规定,供应商主动申请审查入库的,除了向其提供法律规定的资料外,还要提交下列资料:环境影响情况,生产及使用涉及政府采购产品时对环境的影响;企业注册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数量及注册地点;企业的银行开户情况及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业绩,应列举大宗业务对象1~2个……
该省还规定,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档案管理:……有较雄厚的资金、技术人员和管理经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对产品生产制造的合法性、使用过程的安全性、操作的技术可靠性及售后服务等负全部责任;纯商业企业(包括代理机构)应具备较高层次的商业信誉和较为稳定的供货渠道;专门提供劳务的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好的软件和硬件。
“宽进严出”为原则
江苏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蔡涌啸认为,所谓“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通俗地说,就是“门槛”,具备规定条件的可以过门槛,不符合条件的就应拦在门外,所以宽严均须有度。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首先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规定的具体内容,这是原则性要求,必须满足;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另设特定“门槛”,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但“入库”门槛不宜过高。
浙江省温岭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李迅光说,即使入库审核关把得很松,申请入库的供应商数量还是不太理想,几乎不能吸引外地供应商申请入库,只有具体到某个项目时,看到公告的供应商才会报名参与。这也正是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市所遇到的问题。而在供应商资源相对丰富的省级,供应商入库的资格条件一般较严,具体项目的资格条件则更严格。对此,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梅昌文的观点是,只要没有脱离法律的框架,且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宗旨和政策功能,没有歧视性内容,就应该被允许。
就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限定而言,无论只笼统地引用法定6条,还是细致地逐项列举;也无论是作为入库的门槛,还是为具体项目设定的条件,甚或具体为评分因素。多数人都赞成贯彻“宽进严出”的原则,即符合法定6项的供应商就可以入库,但想“出来”参加具体项目,则得符合其他具体条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