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符合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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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5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中表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政府采购代理事宜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入围企业将获得市财政局颁发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是三年。
成为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需同时符合七个条件。
1、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良好;
2、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5、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来源:eNet硅谷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