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举报商业贿赂暂行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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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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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举报商业贿赂暂行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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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近日,我市制定了《专项举报商业贿赂暂行规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根据《暂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举报: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交易活动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体经营者,直接或间接私下暗中给予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礼品;提供各种减免债务、免费娱乐、担保、出国机会或风景旅游观光、考察和就业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为对方承包手机费用、装修住房、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和物资批件及合同,以及其他财物手段和利益手段的商业贿赂行为。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阻挠干扰调查核实,藏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暂行规定》中还规定,举报人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商业贿赂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鼓励。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全市受理商业贿赂举报单位有: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来源:锦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