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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受托依法实施采购活动,财政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后,在《中国财经报》、《山西经济日报》以及“山西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发布招标文告。
开标时要邀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部门预算处代表、项目单位代表参加,重大项目和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应邀请省财政厅监察部门的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议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奇数,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采购中心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应将评标过程写成书面
材料报告政府采购中心,并推荐中标商。政府采购中心以采购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商,并将中标结果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合同文本,连同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无异议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和中标商签署合同。
对所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使用单位也可与政府采购中心一起与中标商签署合同。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签署三方各自的责任,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合同验收由政府采购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对技术、质量要求特别高的物品,也可请第三方(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和所辖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和单位分散采购品目以及各项目的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由省级各部门或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分散采购由?省级单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在组织分散采购活动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操作程序须按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级或基层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财政集中采购和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合同变更,涉及金额超过该项目采购资金限额的,主管部门应当于变更合同前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支付和分散(授权)支付两种形式。
第二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散支付方式,是指在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省级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省财政厅随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省级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省财政厅在支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不再拨回预算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在下达采购通知书的同时,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通知预算总会计将财政资金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单位配套资金(包括经批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应在采购活动开始三日前由单位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支付申请。采购合同履约后,省级单位(指分散采购部分且需国库直接支付的部分)或政府采购中心将合同文本、物品(工程、服务)验收书、中标商银行开户资料等文件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三)支付。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审核省级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按合同实际发生额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留归部门安排其他预算支出项目或结转下年度使用。节约的资金属于单位配套资金部分退回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编制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并根据采购情况填报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拨款申请书回单联,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的记账核算工作。政府采购的帐务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I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省财政厅还要不定期对其他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级各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对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有疑问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提出询问。供应商、中介机构对具体政府采购活动有意见的,可以向省财政厅进行投诉。省财政厅将及时予以答复。省财政厅开通政府采购投诉电话(投诉电话:国库处2028490,监察室4048195),受理有关投诉事宜。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鼓励和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山西省财政局 消息来源:eNet硅谷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