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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各环节的业务流程,明确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政府采购预算
各预算单位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并录入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法定审批程序确定或下达部门预算(年初)和调整预算后,嘉定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全区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由区财政局预算编审科室及时完成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立项工作。
(一)、部门预算(年初)
1、各预算单位根据每年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填报《项目支出预算表》和《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表》,报区财政局预算编审科。
2、区财政局项目支出编审科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并通知采购办,由采购办对单位申报的项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进行审定。
3、项目支出编审科按照采购办审定的项目,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立项。
4、采购办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内,对项目支出编审科政府采购方面的立项进行审核,并锁定项目和资金。
5、各预算单位在收到区财政局部门预算批复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办汇总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后,会同嘉定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制定全区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调整预算项目
调整预算项目系指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区政府批准追加或市条线计划追加或预算单位调剂等方式确定,并且在调整预算时需要予以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
1、各预算单位需追加项目时,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需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区财政局预算科送采购办审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2、采购办审定后,填制《政府采购立项告知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一并送项目支出编审科,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项目立项。
3、其余流转程序参照部门预算(年初)第4、第5项的规则。
二、政府采购执行
政府采购执行包括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业务运行,部门预算(年初)和调整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由采购办审定;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经采购办审批后,由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采购中心和区财政局综合管理科原则上要按照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锁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别受理预算单位项目采购和资金拨付申请。具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集中采购项目
1、部门预算(年初)或调整预算追加并已确定为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预算单位填制《嘉定区××年政府采购申报单》一式三份,直接报采购中心。
2、经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后,货物(服务)直接交付单位验收使用,采购中心要及时开出《政府采购资金付款联系单》连同一份《采购申报单》,一并送综合管理科。
3、综合管理科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开具《入账通知单》,并及时送交财政资金收付中心和相关预算单位。
(二)分散采购项目
1、部门预算(年初)或调整预算时追加并确定为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预算单位填制《嘉定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资金拨款审核表》一式三份送综合管理科,综合管理科当日内要将收到的资料送采购办。
2、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预算单位分散采购实施方案是否规范,采购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备。如手续完备、规范,采购办在2个工作日之内开具《分散采购付款通知单》,连同拨款审核表两份一并送综合管理科。
3、综合管理科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开具《入账通知单》,并及时将《入账通知单》送相关部门。
4、年终未执行完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需结转下年度继续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年拨款时手工审批程序同上。
(三)其他资金的政府采购
其他资金指预算单位节约的预算资金或其他政府性资金,如预算单位向银行贷款等。
1、如属集中采购项目的,由预算单位填制《嘉定区××年政府采购申报单》一式三份报财政综合管理科。经综合管理科对资金性质及资金可否使用等进行审核后,送采购办。采购办审定政府采购方式后,送采购中心执行。采购中心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采购任务。
2、如属分散采购项目的,由预算单位填制《嘉定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资金拨款审核表》一式三份报综合管理科。经综合管理科对资金性质及资金可否使用等审核后,送采购办;采购办核准采购方式后,留存一份,另两份送综合管理科;综合管理科留存一份,另一份交还给申报单位。
三、政府采购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政府采购工作还接受区人大、区监委、区审计局、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的监督。
1、采购办对需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拨款和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
2、采购办每年组织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必要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区财政局受理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对投诉和举报事项展开调查。如情况属实,则区财政局依据法定职责予以处理。
四、其他采购事项
1、预算单位的技协、工会、三产等部门,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货物或服务,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采购。
2、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委托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项目,不需采购办审批。
五、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