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那么物业服务是否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呢?
笔者查阅了近3个月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区省本级的物业服务类采购结果公告129个,其中采用综合评标价法作为评审方法的项目有128个,占比99.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作为评审方法的项目有1个,占比0.8%。
对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的理解,笔者认为,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为实现“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的目标,可以在提高价格分权重的同时,适当地将部分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以便于采购人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在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权重限定为 50%以上,可以看作是为“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指明了方向,也是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应有之义。
现实中的问题
笔者发现,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环节,中标人因为报价过低而降低项目质量,甚至拒绝履行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给采购人日常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如有的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可能会罔顾项目实际情况,试探性地报出极低的报价,甚至会出现投标报价不能覆盖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服务人员薪酬的情况。
另外,最低评标价法可能无法满足医院等特定单位的工作需求。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的资源投入力度,不少地区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院区面积也在不断扩大,需投入的物业服务人员数量较多,对物业企业的管理调度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经验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一般医院的物业服务,均包含医疗垃圾的处理,物业服务单位是否有医疗垃圾处理经验,对医院后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医院需要考察投标单位是否具备医疗垃圾处理能力,是否准确把握了在医院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是否对可能遇到的困难和突发情况制定了工作预案。因此,需要供应商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此外,还可能对采购单位提升后勤管理工作效率有影响。根据财政部2022年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物业管理服务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在实务操作中,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在开展后勤管理工作时,可能还需要采购保安服务、食堂餐饮服务、一般会议服务等内容。从有利于项目实施的角度,采购单位一般是将上述服务统一纳入到物业管理服务中进行采购。
若将上述服务作为一个整体采购,选择最低评标价法作为评标方法,那些对最低评标价法存在疑虑的采购人,可能会选择以多个项目或一个项目多个分包的方式进行采购,从而在物业服务之外的项目或分包中,使用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采购成本的提升。多项目或多分包采购可能导致采购周期的延长、供应商投标成本和评审费用的增加;二是管理成本的提升。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多个分包的中标人可能各不相同,这将给采购人的后勤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相关措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选择评标方法,制定评标标准,是87号令赋予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提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价格分的权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方向,也是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的大势所趋。但是,在实务工作中掌握好“提升价格分下限”到“实施最低评标价法”的尺度,同样至关重要。
为降低供应商因低价中标而无法合规履约的风险,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评标和履约环节出台配套措施。在评标环节,制定关于低价判定的细化标准。特别是对于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项目,要充分考虑投标企业合理合规履约的成本,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在标后环节,对于低价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供应商,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应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给投标企业营造“按实报价,诚信履约”的政府采购环境。
作者:李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80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