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庆峰
近日,有单位来电咨询,反映该单位的公务用车加油业务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无法进行。后经查询发现,该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将公务用车加油的政府采购品目(以下简称品目)误选为“A07070101汽油”品目,而不是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所确定的“C23120302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品目。查明原因后,笔者想到一个问题:为了避免误选,那就要厘清这两个品目到底存在哪些区别,或者相互的边界在哪里?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于2022年对外发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下称《采购品目目录2022版》)。《采购品目目录2022版》对“A07070101汽油”品目的说明为“包括航空汽油、车用汽油等”;同时对“C23120302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的品目说明为“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充电、添加LNG、CNG、氢能等服务”。很显然,仅从两个品目的文字说明来看,并不能很好地厘清两者的边界,公务用车加油业务使用这两个品目,似乎都与其品目说明相匹配,那么,问题出在哪里?笔者认为,应该换一个视角进行思考。
在实践中,除了公务用车需要加油外,还有摩托艇等也需要加油,那么,摩托艇加油该用哪个品目?“A07070101汽油”品目应该可以用,虽然品目说明并没有明确点明摩托艇加油也在此品目内,但品目说明最后的那个“等”字给了解释的空间。毕竟在制度设计上要求品目说明列举穷尽是不可能的,而这个“等”字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作了兜底式的说明。那是否也能用“C23120302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品目?笔者认为,应该不可以。因为根据品目说明,它是供车辆专用的品目,而摩托艇不是车辆,因此不可以使用该品目。由此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假如采购人同时拥有公务用车与摩托艇的话,虽然同为加油业务,但由于用途不同,其适用的品目竟然不同。这明显不合适,也难以让人信服。实际上,不论是公务用车还是摩托艇,加油业务的实质就是采购汽油。由于这两个品目分属于货物类与服务类,因此有必要先厘清加油业务究竟是货物类采购还是服务类采购。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很明显,汽油是燃料的一种,而燃料属于货物,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油业务属于货物类采购。
其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既然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那么,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谁提供?自然是相关供应商。那么,供应商提供的是货物还是服务?从发票开具内容来看,供应商对加油业务开具的发票内容是成品油,适用的是13%的货物增值税税率,因此,也是属于货物类采购。
基于上述两项理由,笔者认为,加油业务应该属于货物类采购,即适用“A07070101汽油”品目。
或许有人会产生困惑:加油业务明明含有服务内容,为什么却被认定为货物?这涉及税务上对混合销售的认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换言之,就是只要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这与政府采购对采购标的属性的认定方法基本一致。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思路为我们确定品目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也为校验品目选择的正确性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即从供应商发票开具的内容来确定或验证采购人确定的品目是否准确。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品目的确定不再只由采购人单方确定,供应商也可以从自身的视角予以验证,这对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的提升大有益处。虽然税务管理与政府采购基于各自的管理目的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分类的方法不同,但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对采购标的属性的认定方法值得借鉴,以供应商的视角确定品目有较强的说服力,即供应商提供什么,采购人得到的就是什么。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