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化工程现有一个工艺包国际招标项目,有3家供应商购买了标书,但其中2家供应商在购买标书后给招标人发了正式的函,表示最高投标限价过低无法满足要求,如招标人不能调整限价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经过考虑,表示不调整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问:招标人不改变最高投标限价的做法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存在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答:《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编制招标文件属于招标人的法定权利;第二,招标人应当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属于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招标人有权自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即使潜在投标人要求修改,招标人亦有权不予修改。但是,如果招标人不能合理地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例如限价过低,则可能会使招标项目失去吸引力,不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如果投标人不足3家,将会直接导致招标失败。因此,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