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屡次发现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未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不少财政部门通过调查评审现场视频资料发现一些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未核对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也未向代理机构主动出示。那么,在采购人代表未出示授权函的情况下,采购人代表的评审意见是否有效呢?
采购人代表应当出具授权函
实践中,不少地区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规定: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他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不少从业者据此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身份识别是有依据的,但并未规定对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需要查验授权函。
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五条也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的第一项职责就包括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这意味着,只要出入评标室,代理机构就应当核对身份,具体到采购人代表包括核对采购人代表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函。”王可告诉记者。
采购人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者,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完成实际的采购工作,但是其主体责任并不能因此转嫁给代理机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认为,因此,采购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整个采购的所有环节,甚至可以派包括非本单位在内的多人分别参与其中的不同环节。“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一方面要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样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这就要求其具备与评审专家一样的专业技术、政府采购法律基本知识等素质和条件,本单位没有合适人员,还可以指派非本单位的其他专家;另一方面,根据采购人的安排,还可以参与项目的资格审查、参与评审结果的核对,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非招标项目评审中,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予以确认等工作。”业内资深人士姚鲁提醒,“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对于评审结果有直接的干预能力,也有一定的专业门槛。因此,要求采购人对其出具授权函,是完全有必要的。”
未出具授权函,评审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如果采购人代表没有授权函,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要求及时补办授权函,以免耽误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也应当积极配合出示授权函,并作为评审材料存档。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何文春提醒,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未向代理机构出具采购人授权函的,实际上意味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其评审意见无效,可以按照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如果评审前采购人代表出具了授权函,采购代理机构未核对的,其评审意见应认定有效,但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未合规履职情况予以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张建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