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小、微型企业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型企业,该投标人有价格扣除优惠吗?中型企业投标的产品制造商为小、微型企业,该投标人有价格扣除优惠吗?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后台收到关于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的问题咨询。
回答
关于上述价格扣除问题,2014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就提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具体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考虑到不同行业竞争程度不同,采取了规定比例区间的做法。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价格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关于第一个问题,业内人士给出了一致的答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小微企业做出了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为中型企业。”因此当小型企业投标的产品制造商为中型企业,视同为中型企业,没有价格扣除的优惠。
区别于第一个问题,业内给出统一的答案,对于中型企业投标的产品制造商为小、微型企业,投标人是否有价格扣除优惠,采访中出现了两种声音。
观点一:政策优惠针对的是小微制造商的产品,而不是投标人
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五营业部经理岳小川认为,《中小企业暂行办法》第二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上述两则条款都是针对投标产品是否来自小微企业,而不是对投标人是否为小微企业进行认定。因此当小、微型企业投标的产品制造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该投标人有投标价格扣除优惠。至于中型企业投标的产品制造商为小型企业,他表示《中小企业暂行办法》中的政策优惠针对的是小微制造商的产品,而不是投标人。政策优惠的前提是投标人满足是中小微企业即可。因此,中型企业投标的产品制造商为小型企业,该投标人就可享受投标价格扣除优惠。
观点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需要主体和产品双符合
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原认为,《中小企业暂行办法》第二条与第五条的内容,本意是以优惠政策激励小微企业自身发展、促进其自主创新,鼓励其生产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领域的竞争。也就是说鼓励小微企业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直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即主体与产品都要满足是小微企业,而非鼓励其作为中间商赚取政策利润。如果中型企业作为投标人参与竞争,采购人更多的是考察中型企业的自身能力、商誉而非其货物的来源。因此,中型企业投标的产品制造商为小微企业也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也表示,《中小企业暂行办法》第五条所称的“小微企业的产品”,其内涵应该按照第二条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来执行,即主体与产品都要满足是小微企业,才能享受价格优惠。
深圳财政委采购办的汪泳表示,根据《中小企业暂行办法》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汪泳认为,如果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用小微企业的产品投标只享受2%-3%的价格扣除,中型企业投标人独自用小微企业的产品投标却能享受6%-10%的价格扣除优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他认为,享受6%-1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需要投标主体和产品都满足是小微企业的条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记者 昝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