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所有的政府采购从业者来说,这似乎是一句“金玉良言”。事实上也确实如此,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法规性强,全流程必须于法有据,师出有名。否则,轻者遭受质疑投诉,让工作被动;重者可能违规违纪,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我们也要警惕这样一种现象:少数工作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错误解读“法无授权不可为”,曲解法律法规,不敢担当,把“分内事”变成了“分外事”。笔者在这里简单举几个例子:
比如,个别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把工程采购项目当做“烫手的山芋”,只要是工程项目,就要前思后想甚至是“拒接”。这显然不是敬畏法规,而是扭曲了法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如果监管部门拒绝接受政府采购工程,那就是不学法,不懂法,同时也是一种不担当的表现。
此外,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怕麻烦,图省事,出台了“土政策”。对“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方式,是项目就要执行政府采购。”于是不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规定,总认为,“千错万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总不会错”。其实这也是误读法律、生搬硬套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采用其他方式的则适用依法不进行招标,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目前,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采购。同时,该规定属于强制性内容,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规定,采购人亦不得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人无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节约原则,不讲大局,因为害怕担责而滥用权力,幻想“一劳永逸”,结果干脆绕开法规。比如有的县(市)区自行设定较低的标准,不仅造成了成本与效益不匹配的问题,而且导致采购效率低下。这种行为既扭曲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本意,又人为地增加了行政成本,给采购人带来不便。
在推行“放管服”改革方面,则存在管理不适度的问题。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不过,《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74号令等均未明确“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何产生。而有些地方为了“偷懒”则强制要求采购人在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此举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懒政的表现。
总而言之,敬畏法规和敢于担当并不矛盾。不仅如此,二者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政府采购工作既要严格按法规办事,又要敢为、善为,不消极,不推诿,在敬畏法规和敢于担当中,筑牢防线,规范流程,改进作风,提升效能,政府采购工作之路才能“平坦通达”。(程晓述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