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现有采购包括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两大体系。这两套体系有时会有交叉,但因为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同,对于招标采购流程各个时间节点的限制也有明显的区别。本期,我们就时间节点做了一个横向对比,以飨读者。
公告或发售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需要对项目进行公告,根据招标方式不同,对公告期限要求也不同。
而工程建设及国际招标没有公告期限的规定,但要求了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售时间是5日,国际招标项目的发售时间是5个工作日。
时间节点 | 参考法规 | ||
工程建设项目 | 5日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公开招标 | 5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竞争性谈判 | 3个工作日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
询价 | 3个工作日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
单一来源采购 | 5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竞争性磋商 | 3个工作日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国际招标项目 | 5个工作日 | 《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提交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采购活动中,对于提交文件的时间设置也各有不同。
时间节点 | 参考法规 | ||
工程建设项目 | 20日/5日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公开招标 | 20日/5日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竞争性谈判 | 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
询价 | 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
单一来源采购 | / | / | |
竞争性磋商 | 10日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
国际招标项目 | 20日 | 《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
澄清或修改
招标公告出现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时,在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项目、国际招标项目中,招标人、采购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竞争性谈判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询价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竞争性磋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通知相关当事人。
时间节点 | 参考法规 | ||
工程建设项目 | 15日/3日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公开招标 | 15日/3日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竞争性谈判 | 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 |
询价 | 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 |
单一来源采购 | / | / | |
竞争性磋商 | 5日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
国际招标项目 | 15日/3日 | 《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九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答复询问
对于询问和答复,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比较统一,都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时间节点 | 参考法规 | ||
工程建设项目 | / | / |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公开招标 | 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
竞争性谈判 | 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 |
询价 | 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 |
单一来源采购 | / | / | |
竞争性磋商 | 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 |
国际招标项目 | / | / |
(文字整理/柏茂军 佟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