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的这5项基本条件,成为今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的“硬杠杠”。
业内专家表示,专业化是代理机构的发展方向。《暂行办法》提出的上述执业要求条件,对于规范代理市场、推动代理机构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5名以上专职人员”等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自201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代理机构数量激增,从3494家增长为9800多家。“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甚至只有一两人。”中部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
该负责人指出,采购代理是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牵动着采购人,一方面联系着供应商,而靠一两个人支撑的代理公司,真的能够很好地完成一项采购活动吗?这无疑是要打个问号的。从做好代理服务、规范代理市场的角度讲,《暂行办法》要求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拥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从业人员,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一方面是对代理机构人员数量的要求,即不少于5人,那些仅靠一两个人做业务的代理机构甚至‘皮包公司’将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则是对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要求,即这些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如果相关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代理机构也无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朱利平则从完善监管的角度作出分析。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代理市场准入实现“零门槛”,更多代理机构以更自由、更有主动权的姿态涌入代理市场,一方面激发了代理市场的活力,另一方面,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一些困扰。如,遇到某些扰乱市场的现象时,监管部门因缺乏相关依据“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及时、有效惩处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暂行办法》提出了不少于5名的专职从业人员、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独立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评审场地和监控设备设施等基本从业条件,使得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了最起码的资格要求,这也给监管部门提供了监管依据,有利于代理市场规范化发展。
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会长梁涛认为,《暂行办法》提出的这5项基本资格要求,对推动代理机构整个行业和政府采购市场发展意义重大。代理机构本身是服务性机构,具有市场性质,5道“硬杠杠”“过滤”了一些资格不足、能力欠佳的代理机构,让那些合法合规、有实力的代理机构真正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扭转靠“拉关系”“走后门”拿业务等不乐观的现状。
进一步界定“专职从业人员”及其专业能力
采访中,记者发现,受访者对“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关注度最高,兴趣也最大。对于《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表述,有人进一步发问:如何定义“专职从业人员”?如何评判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又该由谁来评判?
对此,已有地方展开了探索。如,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通知》,其中细化规定,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但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既是单位的专职人员,同时还应是专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而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代理机构在填报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时,必须上传至少1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出具的人员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培训证明应有培训人员名单。
海南省的做法引起了广泛关注,多数受访者表示,其对专职人员和专职从业人员的界定较为清晰,易于把握。对上传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的要求,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值得效仿。“不过,实际操作中也可能遇到一些问题。一些财政部门的培训或考取某个资质证明是有时间规定的,比如大概一年一两次,并不是随时随地都可以获取培训证明和资质证明。假如出现了一个适合代理机构开展业务的机遇,却因为没有赶上培训或考取资质证明,代理机构也只好作罢。我希望对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能力认定能够结合业务效率来开展。”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攀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可以通过财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培训考核来认定,“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认定却让人“挠头”不已。毕竟,政府采购项目千差万别,采购文件专业性强,可能涉及多个行业,采购活动又囊括多个环节,很难用同一把标尺来衡量。该专家建议,可结合《暂行办法》中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开展评价认定工作,如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这些内容与采购活动的具体环节相呼应,且针对性强,综合评价后,能够得出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力的较为合理的判断。具体评价机构应为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等。
内控建设、办公场所等硬性要求也不容忽视
除了“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这四项硬性要求,同样不容忽视。
要求代理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防范采购风险、维护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条件、必要的评审场地和监控设备设施,则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的重申和补充细化。
此外,有专家表示,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也应满足相应条件。分公司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若自己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与总公司类似,分公司也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还应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高荣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