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最近,某市财政部门相关人员比较“纠结”。该市人大机关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选举电子计票服务,采购预算25万元,实际成交价24.17万元。A供应商对此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遂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向其发出限期补齐补正一次性材料告知函。A供应商提交了补正材料,财政部门审查后依法受理其投诉,在讨论投诉处理决定书时,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对单一来源方式供应商提起的质疑、投诉,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均应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从严格的法律法规条款来说,单一来源采购的确不存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供应商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因此供应商无权提起质疑、投诉。但本案中,首先应判断上述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单一来源的法定条件,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唯一、紧急、添购三种情形。据了解,当前国内有多家供应商同时服务于有选举任务的各级人大机关,竞争较为充分,A供应商即在投诉书中提供了能够提供电子计票服务的3 家供应商网址、联系电话作为佐证材料,本项目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存在争议。财政部门随后组织了专家论证会,经论证,认定该项目适用采购方式错误,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书。
分析
本案类似情形中,财政部门是否应受理供应商的投诉,首先应判定该采购项目是否适用单一来源方式。判断依据包括采购预算构成及明细、专家论证结论等。
具体到本项目,据了解,参与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的专家共有3名,且均未围绕供应商的唯一性提出具体意见。专家A并未充分掌握市场信息,给出了“目前市场上未发现有其他可以提供同类服务的产品”的意见。专家B则认为,“当前时间紧,任务重,为准确、高效地做好大会的选举任务,建议以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委托XX公司负责具体活动”。接到A供应商的投诉后,财政部门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得出该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法定条件的结论。原因为:一是选举电子计票服务系统已是一种成熟产品,目前国内有多家企业可提供此产品;二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时间与人大会议召开时间相距一个月,而选举电子计票服务系统并不复杂,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三是本次采购的会议电子计票服务系统是一套独立的系统,不依赖于采购人原有的其他系统和设备,即本次采购无需保证与其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应当注意的是,该项目在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无异议,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作为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依据。公示是接受包括供应商在内的社会监督,供应商在采购方式公示期间不提出异议而延后至采购组织实施过程中提出质疑或投诉,是极为常见的。
财政部门在受理供应商投诉时,应当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情形,不能在受理后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导致程序上的违法。本案中,代理机构此前已受理并答复A供应商的质疑,财政部门在其限期补齐补正材料后也受理了其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投诉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财政部门接受了供应商的投诉材料并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该项目适用采购方式错误,投诉人不符合投诉条件,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书。一般来说,如果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供应商的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函的形式通知投诉供应商,而不宜以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发文。此外,由于适用采购方式的错误,财政部门还应决定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黄民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