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行政垄断诉讼案”看如何规范政采行为
■ 黄淑清 邓汇颖
业内人士高度关注的我国首个行政垄断诉讼案近日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广东省教育厅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比赛中指定使用广联达的软件程序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
此案的判决不仅解决了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些焦点问题,也引发了大家对政府采购管理的思考。《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代理机构有义务发现、甄别采购人需求中的不合理性并建议其改正,如采购人拒不改正,则交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针对上述规定,有学者将类似案件的出现归咎于代理机构作为受托方的无奈,以及代理机构因专业能力不足而无法甄别出采购需求中的违法违规条款。事实果真如此吗?
不可否认,代理机构对本案中所涉及的项目负有一定责任,但追根溯源,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合理、招标文件的不合法导致了争议的发生。教育部下发的国赛赛项规程中,虽然明确规定国赛中使用广联达软件,但并未强制要求各省选拔赛独家使用广联达软件。而广东省教育厅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可能未对其需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想当然地认为应使用与国赛保持一致的广联达软件,没有详细了解比赛对软件的要求。
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此类问题,应在注重采购过程管理的同时兼顾需求管理,真正实现采购人的权责对等。具体而言,应从两方面入手。其一,强化采购人的主体意识,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认真核对招标文件,使“红头文件”不能植入招标文件,如果招标文件违法,还应追究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其二,采购人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应进行全面的需求论述,明确产品、工程、服务需求的技术指标,让更多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与,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赢。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资产评估专业2015级本科生)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