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分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规程(修订)》第五条要求,“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提供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和设施。”
综上两条规定不难看出,政府采购政策对专家独立评审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实际操作都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并未对如何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审提出具体实施的办法。
但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或者主观意愿明显,评审专家之间协商评标,共同评审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针对以上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对策建议
一是要求评审专家作出遵守独立评审的现场承诺。专家应现场签署独立评审的承诺书,承诺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评审方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在开始评标前,通过现场承诺的方式,进一步提醒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不受任何干扰,特别是不能受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影响。
二是对评审现场实行全过程的视频监督。建设独立的评标室,采取物理隔离、网络评审等措施,保证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独立评审。同时在评标室配备录音、录像和屏蔽设备,监控专家评审打分的全过程,加强项目评审环节监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
三是充分挥发监督人员监督职责。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立评审,及时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及时制止他人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行为。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现场处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是公开评审情况。所称评审情况,是指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通过公开来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五是加强监管力度。有效的监督管理是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保证,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及时反馈专家评审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作者:李佳 单位:乐山市市中区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