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质疑引发的思考——
政府采购如何实现“法、理、情”相统一?
案例回放
某电子申报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9800万元,要求服务商为本市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等。在依法完成招标程序后,实际中标金额8851.6255万元,节约资金948.3745万元。
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有投标人A公司向采购中心打来电话,认为该项目没有按规定扶持小型企业,要提起质疑。采购中心向其耐心解释称,按照有关规定,该项目给予了中小企业10%的价格扣除,已经是政策上限。
但A公司的实际困难确实是个问题,因为该公司只有这一项业务,且已经营十多年,如果此次不中标,100多名员工面临失业。这虽然不是采购中心的责任和义务,但站在投标人的角度来考虑,这确实是个问题。
问题分析
这个项目引发的“情、理、法”两难问题,难就难在如下方面。
新型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难度。此类项目服务类型比较特殊,采购中心此前未有接触,项目既不是简单的购买人力资源,也不是纯粹的购买信息技术服务,并且需要供应商自带呼叫系统,采购需求如何准确制定并提出成为难题。
另外,中标单位需自建(或已有)呼叫系统,成本投入大,如果中标企业不是既有呼叫系统,或呼叫系统席位不达要求怎么办?如何考量投标单位的呼叫系统是否满足要求以及其信息技术综合能力成为重中之重。
涉及面广,涉及130多万户纳税企业。如果项目招标过程、结果有异常情况发生,可能会引发群体事件,所以必须小心谨慎,尽量考虑周全。
采购时间紧且服务不能中断,需提前考虑和安排新老交接工作。虽然这更多是采购人要考虑的问题,但采购中心招标时也要从为采购人服务角度出发来考虑这些问题。另外,有些服务单位已经为本项目服务了近十年,而且部分单位专做这项业务,如果不中标,意味着他们将面临生存问题,这些也需要采购中心事先考虑到,并向投标人讲清楚。
处理方法
为破解项目难题,采购中心从如下五方面做好工作:
同采购人反复沟通。由于本项目服务类型特殊,采购中心领导亲自介入,同项目负责人、采购人一起讨论修改需求说明书。
邀请专家论证招标文件。由于项目比较特殊,随机抽取难以保证抽到完全对口的专家,在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后,从评审专家库以外邀请了3位对口专家参与论证。
召开答疑会。由于采购人、采购中心、投标人都缺乏这类项目的招投标经验,于是采购中心在发出招标文件后,主动召开答疑会,听取投标人意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开标前。
抓好汇标工作。本项目共有23家单位下载了招标文件,最终有16家单位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后采购中心与采购人分头进行汇标工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前期审核,采购人负责技术部分的整理、汇总。汇标工作严格遵守只客观摘录,不主观评价的原则。
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标。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纪律和程序,对所有投标单位一视同仁,确保评标质量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落到实处。
思考感悟
如何有效扶持中小微企业?
招标程序、结果产生都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质疑供应商在内,也对整个招标过程表示认同,认为合法合规,但对自己没有中标总是心有不甘和难以接受。如何服务小微企业,虽然在评标时已经给予了10%的价格扣除优惠,但中标结果多数还是实力强、规模大的单位,怎么办?
本项目确实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货物、服务采购。原服务单位中标,则只需调整服务区域,如果原服务单位不中标,则需要进行移交(交接)工作,新服务单位是否已完全做好充分准备,马上就能提供服务?因为不可能有单位既有一套新的、目前没有用的呼叫系统放在哪里,等着在本项目中中标;不中标怎么办?建呼叫系统是有成本的,如果不中标,前期投入将损失巨大。
在这里,情、理、法能否统一?如何统一?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法不容情,似乎法律与情理是完全对立的。其实,“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社会秩序,追求和实现“法”、“理”、“情”的协调统一,正是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也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采购实践中,首先考虑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再而兼顾“理”和“情”,它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只有在不违反法的原则和前提下去讲“理”和“情”,才能确保“理”和“情”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法、理、情三者是可以统一的,也应该是有机统一的,这应成为我们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目标之一。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秦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