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五年来,对促进中型和小、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诚信制度建设滞后、供应商守法意识不强和执行者理解落实政策有偏差等原因,影响了此项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一、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出现的偏差现象
1、不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机械执行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业绩、财务状况、信誉、服务等内容。但是在采购活动中不少采购执行机构、监管部门片面认为业绩是企业经营收入来源,如果设置供应商业绩就是变相限制了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就是违反了《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要求采购项目不得设置供应商业绩、人员技术力量等条件或评分标准。
2、一概不分,只要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是小微企业,就一律给予价格扣除。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是,有相当多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图省事,不去认真分析鉴别供应商报价产品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之“双小”规定,只要供应商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是小微企业,就一律给予价格扣除。
例如:电脑项目采购,虽然投标人是小微企业,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是所投标的电脑、服务器等产品明显是合资企业、或中大型企业生产的,评审委怎么能够给予价格扣除呢,这是十分错误的!又例如:在一些品目繁多的货物采购中,小微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产品中既有自己制造的货物、还有其他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供应商虽然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按规定是不能一概不分地直接以按总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的。可是却常被评审委全部视为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而直接按总报价计算给予价格扣除。这种评审方式是错误的,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是在错误执行《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策。类似情形在采购活动中常见……
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直接更改了《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格式。对此,笔者认为除财政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购活动中无权更改。
上述情形有悖于《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关于“双小”的规定。所谓“双小”,是指小微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设置过高条件,明显限制或排斥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一是违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设置过高业绩。例如:预算金额60万的办公家具项目,设置业绩评价标准使得供应商得满分需要提供累计几百万金额的合同业绩。实际上,此类采购项目,普通家具经营部或家具销售公司也能做。
二是设置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年利润额和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超出了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出现的各种偏差现象,不仅容易遭致供应商质疑投诉,而且还会助长弄虚作假之风、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逐良币”情况。
二、如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正确执行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呢?
政府采购的核心目标是“保证项目质量、实现物有所值,满足采购人合理需求”。政府采购活动不能没有底限的扶持小微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到采购项目质量和采购人的合理需求。没有任何法规禁止采购人通过科学合理设置供应商准入条件来选择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或者选择品牌价值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产品。相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特别条款、《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法规均明确赋予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采购项目设置特殊条件的权利。
如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尽可能做到既要落实好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又能实现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多重目标?这确实是一个难题。笔者从采购实践者角度提出以下建设性意见。
1、设置的采购条件、评审标准应当与采购项目所属行业相适应。
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联企业》(〔2011〕300号)对各类小微企业有明确划分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不同,对应的小微企业标准、设立条件也不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订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要搞清楚采购项目所属行业的特征类别和小微企业准入条件。是否允许小型或微型企业参与竞争,是否需要取得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事项等。
二是要查阅、核实采购项目所属行业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把所采购项目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相应行业小微企业标准,针对性地设置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和评审要求,确保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业绩、财务状况、人员和技术力量等因素不与之相违背。
例如: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因此,采购人可以设置为:供应商提供单个合同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10分,这样,既使投标人提供了5个业绩,也不会违反上述规定。……实际上,只要设置的供应商准入条件、财务、业绩等评价指标是采购项目所属行业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以下,就不会产生限制或排斥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违规情形。
2、优化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运用,防范虚假声明。
一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中应当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附带提供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材料。
二是要求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详细列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以及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中型、小型或微型)。
三是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对拟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政策的投标产品及其报价单独作分类汇总,并附制造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材料。(作者:毕常彬 单位:四川荣县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