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串标顽症“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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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2日
案情
某市机关干部住宅小区土方回填工程实行公开招标。S公司以低于最高限价10万元的最低报价中标。正当大家为此欢欣鼓舞之时,有人举报S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对其他投标供应商进行威胁利诱,达到非法中标的目的。
该市市委、市政府接到举报后,立即指示公安、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查处。很快查明:S公司在评标前分别找其他投标供应商,要求他们提供报价,放弃中标,事成之后许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最后,参与串标的人都得到了1万多元的好处费。
该案最终处理结果:取消S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投标;没收S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并处罚款;将S公司永远开除出该市政府采购市场,对参与组织串标的有关责任人处以治安拘留,奖励举报有功者。
所谓串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通过事先约定,串通报价或串通采取限制性的技术或商务手段等,以谋取中标的非法行为。串标的形式
从串通投标的行为主体来分又有以下表现形式:
分析
所有投标人均参与串标。有的是招标人有意支持,即招标人已圈定中标人,暗示该意向中标人找几家单位陪标;有的是招标人完全不知情。上述案例就是后一种情况,具体做法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弃标补偿费。
部分投标人串通。如果评标时以平均价作为基础价进行综合评分的话,则几家投标人的统一报价极有可能会影响中标结果。然后他们在背后进行利益分配。这种串标行为更加难以认定,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他们相互串通就很难认定。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某一投标人串通。招标人泄漏信息以减少投标人数量;或在资质审查、技术标准、评标方法、合同条款等方面设置倾向性条件;或向某一投标人泄露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委施加影响等。
串标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8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现阶段,对于串标行为的认定仍停留在口供认定的基础上,串标人之间只要建立攻守同盟,常规的调查手段就很难取证和认定。因此,有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内外相关做法,制订串通投标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明确和规范串通投标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条件,变“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
在因串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上,该损失应主要为招标人因串标行为的发生而多支出的采购成本,如果该采购成本难以评估,可考虑推定以串标行为的主谋为串标所支出的费用作为认定的依据。
那么该如何防范串标这一顽症呢?一是加强保密工作。二是信息公开,降低投标门槛,扩大投标企业数量。三是加大稽查力度。四是加大打击力度,杀一儆百,一旦发现串标行为,彻查、严惩到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某市机关干部住宅小区土方回填工程实行公开招标。S公司以低于最高限价10万元的最低报价中标。正当大家为此欢欣鼓舞之时,有人举报S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对其他投标供应商进行威胁利诱,达到非法中标的目的。
该市市委、市政府接到举报后,立即指示公安、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查处。很快查明:S公司在评标前分别找其他投标供应商,要求他们提供报价,放弃中标,事成之后许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最后,参与串标的人都得到了1万多元的好处费。
该案最终处理结果:取消S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投标;没收S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并处罚款;将S公司永远开除出该市政府采购市场,对参与组织串标的有关责任人处以治安拘留,奖励举报有功者。
所谓串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通过事先约定,串通报价或串通采取限制性的技术或商务手段等,以谋取中标的非法行为。串标的形式
从串通投标的行为主体来分又有以下表现形式:
分析
所有投标人均参与串标。有的是招标人有意支持,即招标人已圈定中标人,暗示该意向中标人找几家单位陪标;有的是招标人完全不知情。上述案例就是后一种情况,具体做法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弃标补偿费。
部分投标人串通。如果评标时以平均价作为基础价进行综合评分的话,则几家投标人的统一报价极有可能会影响中标结果。然后他们在背后进行利益分配。这种串标行为更加难以认定,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他们相互串通就很难认定。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某一投标人串通。招标人泄漏信息以减少投标人数量;或在资质审查、技术标准、评标方法、合同条款等方面设置倾向性条件;或向某一投标人泄露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委施加影响等。
串标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8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现阶段,对于串标行为的认定仍停留在口供认定的基础上,串标人之间只要建立攻守同盟,常规的调查手段就很难取证和认定。因此,有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内外相关做法,制订串通投标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明确和规范串通投标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条件,变“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
在因串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上,该损失应主要为招标人因串标行为的发生而多支出的采购成本,如果该采购成本难以评估,可考虑推定以串标行为的主谋为串标所支出的费用作为认定的依据。
那么该如何防范串标这一顽症呢?一是加强保密工作。二是信息公开,降低投标门槛,扩大投标企业数量。三是加大稽查力度。四是加大打击力度,杀一儆百,一旦发现串标行为,彻查、严惩到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