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串标行为的思考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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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
一、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串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行为。串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标行为。
某些投标人为了能取得中标资格,不择手段地相互通谋作弊,比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内定报价阶位或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轮流“坐庄”,不论谁中标,均由预定投标人承包;投标人订立“攻守同盟”,采取恐吓、排斥、打击等手段,一致对付其他潜在投标人,以共同谋取中标资格,继而再在内部分享不法利益等情形。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标行为。
某些投标人为了中标,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收买、拉拢、行贿招标人,与招标人直接串通,比如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需求指标,变相指定中标品牌;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其他投标情况告知特定投标人,或者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与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等。
(三)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串标行为。
某些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串通作弊,通过暗箱操作或泄漏招标信息等手段谋取中标资格。如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通过泄露标底金额、透露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评委名单和联系方式,非法获取和泄漏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设置中标价意见表,以及撮合其他投标人共谋串标事宜等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达到非法谋取中标的目的。
(四)投标人与评审专家之间的串标行为。
某些投标人拉拢或以不正当利益收买评审专家,通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为其“增加分值”,从而达到谋取中标的目的。
二、串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投机心理作崇。
某些投标人投机心理严重,过分注重短期行为,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来增强竞争力,而是通过不择手段谋取中标来牟取短期利益、降低自身交易成本。同时,目前招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招标代理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承揽代理项目,往往会主动或被动采取违规手段,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
(二)法规不够完善。
从法制环境看,有关串标行为的预防、认定、责任等规定不够完善,这给各种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政府采购法》只规定投标人之间串标应受到处罚,却没有明确如何认定串标和如何追究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3条虽规定了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办法,但人为掌握的空间大,定义也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如何为“情节严重”)。
(三)违规成本较低。
从处罚对象上来看,发现串标一般受处罚的只是中标者,其他涉案的未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审专家往往会成为“局外人”,免除了其违规成本;从处罚情形看,串标行为受到处罚的一般只是串标成功的涉案人员和机构,而对于串标“未遂”的人员和机构则免予追究任何责任,从而使得更多的潜在投标人铤而走险;从处罚程度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法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这些处罚与串标一次就可能会赚得的百万甚至千万元的“超级”利润相比相形见绌,难以震慑不法人员和机构。
(四)招标操作不够科学。
招标文件不完善,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不合理等情形都导致了串标的发生。此外,有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投标单位往往是同一系统或同一集团的多家企业,各家投标人虽都是独立法人,但由于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串标十分方便。
(五)串标行为隐蔽。
实践中,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串标行为往往较为隐蔽,不但从形式上根本看不出串标,而且即使发现了也难以进行举证,只有当串标的投标人关系破裂时真相才会曝光,这就给串标行为提供了“庇护”。正如某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所说,“仅凭观察和经验去推测,虽然可以推测其串标,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投标人一旦抵赖,我们将难以应付”,同时“法律法规也没有认定标准”,串标行为难以受到追究。
三、对串标行为的防范对策
(一)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串标行为。
处罚措施需严厉一些,从而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使串标者无所遁形。政府应对串标案件引起足够的重视,发生串标案件后,单靠职能部门去查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应由公安、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查处。与此同时,因为串标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以不能以罚代刑,在依法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最大限度地威慑相关当事人“赌一把”的投机心理。
从实质上来讲,串标行为属于“经济诈骗”,而《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但对于串标行为的处罚最高是三年的有期徒刑,因此应该按照《刑法》“罪罚相当”的原则,根据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
(二)完善招标文件,准确识别串标。
串标是因为招标文件存在漏洞,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串标等行为,因此,完善招标文件规定,细化评标办法可以有效解决串标的问题,如明确规定多套投标文件雷同,几套投标文件图表尺寸大小、报价说明书、标书中段落、多处数据相同、设计方案如出一辙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服务、货物质量相同,但报价悬殊很大,大多数报价都偏离市场行情的;投标人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解释的;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的;总报价相近,数项子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的;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的;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技术标雷同的;发现相关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等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串标。通过明确招标文件规定,“对号入座”,最大限度地消除投标“陷阱”,坚决制止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的串标行为。
(三)做好招标管理,增加串标难度。
目前,公开招标报名一般是在招标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受理报名的人员都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无形中增加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因此,积极推行网上报名,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投标人通过政府招标投标网站方便快捷地完成投标,电脑系统匿名处理投标人的部分信息,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动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并确定是否接受报名,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改进投标和开标前期的过程管理,如完善报名程序方式,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取消资格预审,采用资格后审;购买招标文件的名单要保密;实行书面答疑,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延长招标文件公开时间,扩大招标文件公开范围等,通过种种措施,使得开标前潜在投标人不知道是谁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不见面,就可以大大减少串标的机会,促使投标人实盘投标。
(四)健全信用体系,强化投标人自律。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列入“黑名单”,记录并公示其不良行为,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通过完善信用体系,加强投标人的自律性,避免串标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专家管理,确保公正评标。
作为专家,不仅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更要客观公正和廉洁自律。加强专家管理,实行分值说明机制和专家责任机制,确保专家公平公正评标。专家对于投标文件某单项和总项的打分,尤其是过高或过低的打分,都应该说明理由,作出真实解释,理由不成立的应进行纠正。
我国各地的专家库大多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并管理,评标小组的专家在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却未被赋予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这就导致了权责失衡,一定程度上纵容某些专家进行毫无根据的自由裁量,而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助长了专家与投标人串标的“底气”。因此,应该建立专家责任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串标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串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行为。串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标行为。
某些投标人为了能取得中标资格,不择手段地相互通谋作弊,比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内定报价阶位或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轮流“坐庄”,不论谁中标,均由预定投标人承包;投标人订立“攻守同盟”,采取恐吓、排斥、打击等手段,一致对付其他潜在投标人,以共同谋取中标资格,继而再在内部分享不法利益等情形。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标行为。
某些投标人为了中标,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收买、拉拢、行贿招标人,与招标人直接串通,比如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需求指标,变相指定中标品牌;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其他投标情况告知特定投标人,或者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与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等。
(三)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串标行为。
某些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串通作弊,通过暗箱操作或泄漏招标信息等手段谋取中标资格。如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通过泄露标底金额、透露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评委名单和联系方式,非法获取和泄漏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设置中标价意见表,以及撮合其他投标人共谋串标事宜等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达到非法谋取中标的目的。
(四)投标人与评审专家之间的串标行为。
某些投标人拉拢或以不正当利益收买评审专家,通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为其“增加分值”,从而达到谋取中标的目的。
二、串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投机心理作崇。
某些投标人投机心理严重,过分注重短期行为,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来增强竞争力,而是通过不择手段谋取中标来牟取短期利益、降低自身交易成本。同时,目前招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招标代理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承揽代理项目,往往会主动或被动采取违规手段,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
(二)法规不够完善。
从法制环境看,有关串标行为的预防、认定、责任等规定不够完善,这给各种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政府采购法》只规定投标人之间串标应受到处罚,却没有明确如何认定串标和如何追究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3条虽规定了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办法,但人为掌握的空间大,定义也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如何为“情节严重”)。
(三)违规成本较低。
从处罚对象上来看,发现串标一般受处罚的只是中标者,其他涉案的未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审专家往往会成为“局外人”,免除了其违规成本;从处罚情形看,串标行为受到处罚的一般只是串标成功的涉案人员和机构,而对于串标“未遂”的人员和机构则免予追究任何责任,从而使得更多的潜在投标人铤而走险;从处罚程度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法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这些处罚与串标一次就可能会赚得的百万甚至千万元的“超级”利润相比相形见绌,难以震慑不法人员和机构。
(四)招标操作不够科学。
招标文件不完善,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不合理等情形都导致了串标的发生。此外,有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投标单位往往是同一系统或同一集团的多家企业,各家投标人虽都是独立法人,但由于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串标十分方便。
(五)串标行为隐蔽。
实践中,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串标行为往往较为隐蔽,不但从形式上根本看不出串标,而且即使发现了也难以进行举证,只有当串标的投标人关系破裂时真相才会曝光,这就给串标行为提供了“庇护”。正如某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所说,“仅凭观察和经验去推测,虽然可以推测其串标,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投标人一旦抵赖,我们将难以应付”,同时“法律法规也没有认定标准”,串标行为难以受到追究。
三、对串标行为的防范对策
(一)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串标行为。
处罚措施需严厉一些,从而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使串标者无所遁形。政府应对串标案件引起足够的重视,发生串标案件后,单靠职能部门去查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应由公安、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查处。与此同时,因为串标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以不能以罚代刑,在依法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最大限度地威慑相关当事人“赌一把”的投机心理。
从实质上来讲,串标行为属于“经济诈骗”,而《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但对于串标行为的处罚最高是三年的有期徒刑,因此应该按照《刑法》“罪罚相当”的原则,根据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
(二)完善招标文件,准确识别串标。
串标是因为招标文件存在漏洞,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串标等行为,因此,完善招标文件规定,细化评标办法可以有效解决串标的问题,如明确规定多套投标文件雷同,几套投标文件图表尺寸大小、报价说明书、标书中段落、多处数据相同、设计方案如出一辙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服务、货物质量相同,但报价悬殊很大,大多数报价都偏离市场行情的;投标人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解释的;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的;总报价相近,数项子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的;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的;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技术标雷同的;发现相关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等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串标。通过明确招标文件规定,“对号入座”,最大限度地消除投标“陷阱”,坚决制止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的串标行为。
(三)做好招标管理,增加串标难度。
目前,公开招标报名一般是在招标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受理报名的人员都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无形中增加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因此,积极推行网上报名,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投标人通过政府招标投标网站方便快捷地完成投标,电脑系统匿名处理投标人的部分信息,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动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并确定是否接受报名,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改进投标和开标前期的过程管理,如完善报名程序方式,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取消资格预审,采用资格后审;购买招标文件的名单要保密;实行书面答疑,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延长招标文件公开时间,扩大招标文件公开范围等,通过种种措施,使得开标前潜在投标人不知道是谁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不见面,就可以大大减少串标的机会,促使投标人实盘投标。
(四)健全信用体系,强化投标人自律。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列入“黑名单”,记录并公示其不良行为,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通过完善信用体系,加强投标人的自律性,避免串标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专家管理,确保公正评标。
作为专家,不仅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更要客观公正和廉洁自律。加强专家管理,实行分值说明机制和专家责任机制,确保专家公平公正评标。专家对于投标文件某单项和总项的打分,尤其是过高或过低的打分,都应该说明理由,作出真实解释,理由不成立的应进行纠正。
我国各地的专家库大多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并管理,评标小组的专家在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却未被赋予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这就导致了权责失衡,一定程度上纵容某些专家进行毫无根据的自由裁量,而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助长了专家与投标人串标的“底气”。因此,应该建立专家责任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串标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