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http://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
尽管《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第 12 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两部委[2003]119号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18号令)等多部法律规章,都对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可从实际情况看,不少评标委员会因其评标行为不规范引起的质疑与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本文试就当前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发表一些浅见,以期求对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管理,能起到微薄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程序操作不规范。其主要表现:①不按程序操作。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章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操作中要先做好“评标准备”和“初步评审”这两道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详细评审程序,而在实际操作上,有不少评标委员会就未履行“评标准备”和“初步评审”这两道程序,就轻率上阵,什么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什么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什么由招标人代表向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等等具体工作都没有做,就直接进入详细评审,以致于使评标杂乱无序、缺这少那、许多评委在不少项目的评审上,因其信息和数据混淆而重新返工,或发生多处质量问题。②操作范围越位。所谓操作越位,就是本不属评审程序范围的工作也被评标委员会“替代”了,比如,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投标保证金真实性以及是否足额到位的审核等等,而这些应当属于评标前就应做好的工作,不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承担。③评标操作粗放。实际中存在评标人员照抄评审结果的现象,存在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相互聊天、接电话、走动的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了那些忠于职守评标人员的正常操作,还为个别人通风报信提供了机会;第三种情形是重要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有的评标委员会对评分数据结果不复核,就草率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权利运用不当。一是权利范围过大。将评标委员会仅限于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审查投标人是否冒名顶替、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最好、最优,以及如何修改等范围。二是权利内容过大。有些评标委员会不经过公示等程序就直接宣布某某投标人中标,还有些评标委员会未经招标方的有权人批准,就在评标中改变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或售后服务项目的内容。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受招标人代表的不良影响较大。例如,当评标负责人对某投标人就一些问题进行澄清、询问时,投标人正在思索间,担心答错的招标人代表就会立即作些暗示性的插言。
二、治理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一是健全评标操作规程。首先要细化操作程序,着重明确“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这两道程序的具体步骤,并严格规定未经过这两道程序就进入详细评审的,其评标无效,以解决评标委员会不按程序操作的问题。其次要规范操作范围,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范围,主要指评审投标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程度,不得评审与实质性响应程度无关的事项。第三,在评标操作规程中明确评标纪律,必须依法评审,客观公正。二是健全规范评标委员会权利的相关配套制度。一方面要健全招标文件范本制度,要通过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范本,将采购标的技术需求、经济需求和管理需求等实质性要求,以书面形式准确无误地体现在招标文件中,而不是体现在评标过程中,同时还要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尽可能地减少到最低程度,以减少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尤其是要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专家评估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的责任力度,以促使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正确运用权利。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招标人代表行为的具体规章制度,以改变和尽量减少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的不良影响。其主要要求:①限定招标人代表人数。规定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采购项目,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参加评标委员会;②规范招标人代表介绍的内容。规定招标采购监管机构可以事先要求招标人代表,写出招标项目概况和特点的介绍材料并报审,进入程序时照本宣读,决不允许在评标会上“借题发挥”,表达招标人的意向。③明确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应推选评标委员会中有能力和专业水平相对较好的专家主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④评标委员会成立后,招标采购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在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之前,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促使评委应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发表意见。
2、优化评标环境,实行透明操作。一是建立以录像系统、屏蔽系统、会务系统、变声系统这“四个系统”为核心的专业评标区,实现评标委员会与供应商不见面,评委与评委之间不见面的评标格局。有效解决评委间相互串联,以及合议时受招标人代表误导等诸多问题。二是建立“电脑现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评委”和“专家独立评审”的评标环境。对各评委的评审结果实行电脑自动复核、汇总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次序,以保证评审意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三是组织评审结果咨询会。在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通过会务系统,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就自己未中标的原因和招投标的程序咨询评委,评委必须予以回答。
3、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一要强化源头监督。一方面,在评标前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签订评标责任承诺书,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承诺书由其负责人签订,承诺与投标人没有利益关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因玩忽职守不认真评标、或有违法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等。另一方面,强化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对重大重要的招标项目,招标采购监管机构都要在评标前对其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把关,重点是把好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关,以避免评标委员会发生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二要强化评标现场监督。除实施全程录象监督外,财政、纪监、公证等方面监督人员都要深入重大重要招标项目的评标现场。重点针对以下事项开展监督活动: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合法,尤其是选举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是否合规;评委人员是否按时进入评标现场,进场后是否都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有关监督人员暂时保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评标;评委是否存在倾向性,是否不公平地对待某些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是否违反规定发表倾向性言论,是否非法干预评委评议、打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是否存在疏漏等,必要时还应对评分情况进行抽样复核。同时,实施旁站监督责任制,对旁站监督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评标,以及招标人代表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不及时制止或不予以纠正的,应追究其旁站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在评标现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以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要强化对招标人代表的监督。就是既要加强对招标人代表备案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备而不审现象的发生,并对不实施报备的招标人实施专项检查,以促使招标人能重视招标人代表的选派,以保证招标人代表的质量,还要在评标中,指派专人对招标人代表实施监督,以确保评标委员会不受其干扰。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一、存在问题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程序操作不规范。其主要表现:①不按程序操作。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章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操作中要先做好“评标准备”和“初步评审”这两道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详细评审程序,而在实际操作上,有不少评标委员会就未履行“评标准备”和“初步评审”这两道程序,就轻率上阵,什么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什么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什么由招标人代表向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等等具体工作都没有做,就直接进入详细评审,以致于使评标杂乱无序、缺这少那、许多评委在不少项目的评审上,因其信息和数据混淆而重新返工,或发生多处质量问题。②操作范围越位。所谓操作越位,就是本不属评审程序范围的工作也被评标委员会“替代”了,比如,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投标保证金真实性以及是否足额到位的审核等等,而这些应当属于评标前就应做好的工作,不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承担。③评标操作粗放。实际中存在评标人员照抄评审结果的现象,存在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相互聊天、接电话、走动的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了那些忠于职守评标人员的正常操作,还为个别人通风报信提供了机会;第三种情形是重要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有的评标委员会对评分数据结果不复核,就草率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权利运用不当。一是权利范围过大。将评标委员会仅限于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审查投标人是否冒名顶替、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最好、最优,以及如何修改等范围。二是权利内容过大。有些评标委员会不经过公示等程序就直接宣布某某投标人中标,还有些评标委员会未经招标方的有权人批准,就在评标中改变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或售后服务项目的内容。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受招标人代表的不良影响较大。例如,当评标负责人对某投标人就一些问题进行澄清、询问时,投标人正在思索间,担心答错的招标人代表就会立即作些暗示性的插言。
二、治理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一是健全评标操作规程。首先要细化操作程序,着重明确“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这两道程序的具体步骤,并严格规定未经过这两道程序就进入详细评审的,其评标无效,以解决评标委员会不按程序操作的问题。其次要规范操作范围,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范围,主要指评审投标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程度,不得评审与实质性响应程度无关的事项。第三,在评标操作规程中明确评标纪律,必须依法评审,客观公正。二是健全规范评标委员会权利的相关配套制度。一方面要健全招标文件范本制度,要通过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范本,将采购标的技术需求、经济需求和管理需求等实质性要求,以书面形式准确无误地体现在招标文件中,而不是体现在评标过程中,同时还要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尽可能地减少到最低程度,以减少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尤其是要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专家评估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的责任力度,以促使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正确运用权利。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招标人代表行为的具体规章制度,以改变和尽量减少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的不良影响。其主要要求:①限定招标人代表人数。规定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采购项目,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参加评标委员会;②规范招标人代表介绍的内容。规定招标采购监管机构可以事先要求招标人代表,写出招标项目概况和特点的介绍材料并报审,进入程序时照本宣读,决不允许在评标会上“借题发挥”,表达招标人的意向。③明确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应推选评标委员会中有能力和专业水平相对较好的专家主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④评标委员会成立后,招标采购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在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之前,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促使评委应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发表意见。
2、优化评标环境,实行透明操作。一是建立以录像系统、屏蔽系统、会务系统、变声系统这“四个系统”为核心的专业评标区,实现评标委员会与供应商不见面,评委与评委之间不见面的评标格局。有效解决评委间相互串联,以及合议时受招标人代表误导等诸多问题。二是建立“电脑现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评委”和“专家独立评审”的评标环境。对各评委的评审结果实行电脑自动复核、汇总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次序,以保证评审意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三是组织评审结果咨询会。在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通过会务系统,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就自己未中标的原因和招投标的程序咨询评委,评委必须予以回答。
3、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一要强化源头监督。一方面,在评标前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签订评标责任承诺书,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承诺书由其负责人签订,承诺与投标人没有利益关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因玩忽职守不认真评标、或有违法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等。另一方面,强化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对重大重要的招标项目,招标采购监管机构都要在评标前对其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把关,重点是把好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关,以避免评标委员会发生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二要强化评标现场监督。除实施全程录象监督外,财政、纪监、公证等方面监督人员都要深入重大重要招标项目的评标现场。重点针对以下事项开展监督活动: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合法,尤其是选举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是否合规;评委人员是否按时进入评标现场,进场后是否都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有关监督人员暂时保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评标;评委是否存在倾向性,是否不公平地对待某些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是否违反规定发表倾向性言论,是否非法干预评委评议、打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是否存在疏漏等,必要时还应对评分情况进行抽样复核。同时,实施旁站监督责任制,对旁站监督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评标,以及招标人代表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不及时制止或不予以纠正的,应追究其旁站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在评标现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以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要强化对招标人代表的监督。就是既要加强对招标人代表备案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备而不审现象的发生,并对不实施报备的招标人实施专项检查,以促使招标人能重视招标人代表的选派,以保证招标人代表的质量,还要在评标中,指派专人对招标人代表实施监督,以确保评标委员会不受其干扰。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